“委屈獎”前提是別委屈了員工
公交司機與乘客發生糾紛時該怎麼辦?如果是乘客無理取鬧,甚至無故辱罵毆打自己,又該怎麼辦?近日,泉州公交公司首次設立“委屈獎”,對處理糾紛時表現出較高職業道德的司機表示安慰和支持,促進建立更加和諧的司乘關係。
“委屈獎”雖然在泉州是首次設立,但在全國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它最早來源於服務業,是“服務至上”理念的產物,後被公共服務行業借鑑,首先就在公交行業試水推行,這幾年,“委屈獎”大有流行之勢,為緩解矛盾、避免衝突,各大城市不同行業都紛紛設立此獎,甚至還產生了不少典型案例。比如,安徽蕪湖3名運管人員在查處出租車違規行為時,因文明執法獲得了“委屈獎”;在武漢,某女環衞工在勸説市民別亂丟垃圾時遭遇掌摑,被當地城管委頒發了“委屈獎”;2015年,四川達州一小孩因扶老人被訛,也獲得了5000元的“委屈獎”。
如果仔細觀察,“委屈獎”更常見於服務類行業,所以在引入公共服務時,首先就移植到了公交公司身上。從服務的角度看,“委屈獎”確實有效,這是因為公交司機具有職業特殊性,人和人之間打交道頻繁,容易因瑣事而生口角,一旦情緒有波動,就可能影響到全體乘客安全;但從公共的角度上來講,要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有些司機就認為有失職業尊嚴,這也不難理解,在一些花錢買服務的行業裏,“顧客永遠是對的”,但在具有公共屬性的公交行業裏,顧客就未必永遠是對的。而且,“委屈獎”算不得什麼獎,它更多是一種事後補償,在很多人眼裏確實有“用金錢置換尊嚴”的意思。
然而接受了“委屈獎”,不一定必然以犧牲尊嚴為前提。比如有些乘客表現冒失,其實並沒有惡意,對於司機來説就沒必要計較,這時候“退一步海闊天空”,給予“委屈獎”是釋放人性關懷,是值得提倡的。但對於某些惡意行為來講,當嚴重傷害到司機的身心健康時,這時候就不能一味要求司機忍氣吞聲,而要鼓勵其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公交公司來講,雖然希望司機能剋制和忍讓,但在給予“委屈獎”時,一定要搞清楚這只是多餘的補償,如果一些乘客需要為衝突事件負責,那就要對其追責,如果當事司機不敢維權,那就更需要站出來説話,堅決捍衞員工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止於一些公交行業,現在很多矛盾多發的行業都開始引入“委屈獎”,比如一些行政執法部門,這就很值得商榷了。比如城管,本身就是執法羣體,雖然執法衝突比較多見,但誘因可能很多,這時候的重點在於執法是否文明,而不是單向要求執法人員忍讓。此前有城管獲得“委屈獎”,就是在面對執法對象毆打時保持了剋制,這樣的“委屈獎”不見得能消除當事人的委屈。很多時候金錢補償未必有用,對於純粹的市場化服務,當然可設立“委屈獎”,對於市場化的準公共服務,可以適當使用,但對於一些公共性十足的政府服務,應該把重點放在程序正義上去。
總而言之,使用“委屈獎”的前提,是不能委屈了員工。不能把“委屈獎”作為激勵機制使用,而應作為事後補償使用。在現實生活中,不提倡“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然不是讓員工罵回去、打回去,而是要依靠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至於是該剋制忍讓,還是拿起法律武器,關鍵在於受委屈的程度,如果是大部分人接受不了的委屈,那“委屈獎”的作用就非常有限。■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