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縱橫:城市管理有規還須有為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範城管執法活動的、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執法範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品藥品、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要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主管部門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不可否認,目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管理方式簡單、服務意識不強、執法方式粗放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城市發展。其主要根源之一在於缺乏頂層設計和專門的政策法規,《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出台,應該是城市管理改革的序幕,期待逐漸形成權責明晰、管理優化、執法規範的城市管理體制,讓城市成為人們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依託。
現實中,的確存在部分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執法行為不規範等問題,以至城管隊伍的負面形象被過分放大,甚至被污名化。這其實是一種反常的現象,必須儘快得以改觀。隨着我國城鎮化建設快速發展,加強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管隊伍存在並有效運行的必要性以及其工作環境的複雜性、多變性,愈發凸顯出以立法規範城市管理工作的緊迫性。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的正式出台,相當於城管工作將有法可依。尤其是,對協管人員的配置使用及法律後果的承擔予以明確,對執法程序進行規範,將逐漸理順城市管理隊伍,有利於為城管工作正名,解決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矛盾,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摘編自4月9日《人民法院報》,原題為《理順城市管理要用新“辦法”》)
《 人民日報 》( 2017年04月10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