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讓不動產登記成為反腐利器
不動產登記作為一種權利保護手段,其所具有的“確權”屬性,會讓貪腐分子的不當房產不能大張旗鼓地公開進行權利的宣示和轉讓,從而無形中形成一種倒逼效應
日前,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力爭今年年底前,所有市縣全部接入國家級信息平台,全面實現不動產登記的登記機構、登記依據、登記簿冊和信息平台“四統一”。消息一出,各種期待接踵而至。其中,不動產登記的反腐期待,再次引發熱議(4月11日《中國經濟週刊》)。
不動產登記的對象並非專指房產所有權,還包括土地、海域、林木等不動產權利,其主要目的是保護合法產權、防範交易風險,以滿足市場經濟的需求。但毋庸置疑的是,在當前反腐形勢依然嚴峻的現實語境下,不動產登記仍有一個“溢出期待”,即公眾期望它能成為反腐利器,讓那些貪官污吏的不義房產在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上原形畢露。也正因如此,不動產登記的反腐期待才超過了其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意義。
實事求是地講,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設立,本身並非直接指向反腐。公眾之所以寄望不動產登記能夠成為反腐利器,主要在於該制度包含的衍生價值和派生功能,完全可以和反腐形成良好的契合。尤其是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後所形成的大數據庫,能夠讓職能機關通過“以房查人”的形式,順藤摸瓜揪出那些擁有多套房產的貪腐分子。這既有助於找準反腐的切入點,更有助於提高反腐的效率。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不斷強化反腐預期,反腐工作取得顯著成就。不過,要清醒地看到,當前反腐仍然任重道遠。一些貪腐分子利用不動產登記未全面實施和全國聯網的制度漏洞,將非法所得轉變為房產的手段愈發普遍,客觀上對反腐在制度配套與基礎數據收集、利用方面的不斷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全面實施,正好彌補了反腐工作中查找貪腐分子不明財產基礎數據不足的短板,順理成章地衍生出反腐功能。
同時,從法理上講,不動產登記作為一種權利保護手段,其所具有的“確權”屬性,會讓貪腐分子的不當房產不能大張旗鼓地公開進行權利的宣示和轉讓,從而無形中形成一種倒逼效應,讓貪腐分子通過坐擁房產變現不義之財的算計落空。不動產登記的這種剛性的制度約束,顯然為深入推進反腐敗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實踐證明,要對貪腐分子精準打擊,最為關鍵的一環就是要全面掌握貪腐分子的包括房產在內的相關信息。在這方面,由於長期以來一直沒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職能機關查處貪腐分子往往力不從心。不動產登記全國聯網後,所有的信息全部接入國家級信息平台,完全可以實現不動產相關信息的互通共享,可以説為掌握貪腐分子的不當房產信息織密了監督網絡。顯然,這樣的信息共享機制,契合了反腐需要及時監督的特點,不但能大幅降低反腐成本,亦能提高反腐效率。因此,在這種意義上,不動產登記是不折不扣的反腐重要制度支撐,只要充分發揮其潛在的反腐輔助功能,定能起到反腐利器的巨大威懾作用。
當然,不動產登記對於反腐而言,雖然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促進作用,但絕不是“一個筐,什麼東西都可以往裏裝”。正如反腐不能只依靠“情婦舉報”“網絡曝光”等手段一樣,在充分發揮不動產登記的反腐衍生功能時,絕不能將其反腐功能無限放大。因此,我們更應理性客觀看待不動產登記“溢出”的反腐輔助功能,讓它真正回應反腐的民意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