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交通執法要新更要勤
交通技術的發展不能代替交警上路執勤,技術進步減輕了執法壓力,騰出來的交警力量更應該用在刀刃上
在整治“中國式過馬路”上,鄭州交警一大隊創新了新的處罰形式,違章人在其大隊微信公眾號上答題,答對五道題後自己拍照上傳朋友圈。當地交警表示,“對交通違法者來説,這種處罰形式更容易令其印象深刻,而對於交警隊來説,這樣不僅能對個人違法信息實現錄入存檔的目的,還能起到宣傳警示的作用。”(4月12日新華網)
雖然在朋友圈上發出的只是“我是某某某,我倡導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做文明交通的踐行者和代言人”的倡議,但筆者看到這種做法,還是想到“遊街示眾”一詞。兩者不同之處在於,一個是現實示眾,一個是網上示眾。誠然,“示眾”也有很多好處。比如新聞中鄭州交警總結的“微信交作業”的好處,就可以原封不動搬過來。
但或許有人會問,既然“示眾”有好處,為什麼現在“遊街示眾”會被棄用呢?原因很簡單,那就是其違背了基本人權,涉嫌侮辱性執法。同樣的問題來了,“微信交作業”雖是網上示眾,也涉嫌侮辱性執法,其有存在的理由嗎?值得一提的是,這種做法是以創新的名義出現的。
不難發現,一段時間以來,交警部門推出了很多創新手段。初衷是良好的,但是一些做法也出現了事與願違的結果,不僅沒有受到輿論歡迎,反而遭致批評和反對。比如説常見的“戴小紅帽被罰執勤”,其實也有着侮辱性執法的嫌疑。以致有些交警吐槽,“執法中千方百計搞創新、出點子,其實從根本上都是為了老百姓,然而總有各種聲音出現,到底幹不幹,有時讓我們很為難。”在一個強調創新的時代,出現這樣一種“集體無意識”是值得思考的。
“日新之謂盛德。”現行交通管理,存在創新必要,應該肯定創新精神。但是,推出任何一項創新舉措,尤其是嚴肅的執法行為,不能忘記出發點,必須秉持審慎的態度,要經得起法律和制度的審視,要經得起道德和人心的檢驗。真正的創新,不能為了創新而創新,不在於花樣翻新,不在於標新立異,不在於譁眾取寵,而在於實事求是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一旦初衷出現問題,方向出現偏差,自然經不起拷問。
對於現在的交警部門來説,相對於新,更重要的還是勤。孫隆基在《中國文化的深層結構》中,深入剖析了國民性問題,並且認為國人向來存在僥倖心理,一向缺乏他律。在交通管理上,這幾年最了不起的,其實是通過攝像頭的普及從而實現了有效的他律。如果沒有攝像頭的隨時監督,很難指望司機自動遵守交通規則。再拿整治酒駕來説,如果沒有及時有力的監督,推出再多的創新手段,整治酒駕也只是一句空話。
“中國式過馬路”現象之所以嚴重,關鍵就在他律的不足。交通攝像頭看起來厲害,但記錄的只是車的身份,而不是人。如果現行的交通監控具備人臉識別功能,能夠自動辨識身份,確保交通違章者一個不漏,那麼以此來杜絕“中國式過馬路”或將立竿見影。回到現實,技術不夠人來湊,這其實對交管部門的“勤”提出了更高要求。這幾年交警部門連年招人,如果根據大數據分析讓警力下沉路面,在每個重要路口配備人員,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那麼“中國式過馬路”會少很多。
有人感慨,現在交通投入越來越大,智能設備越來越多,但馬路上的交警似乎變少了。筆者認為,交通技術的發展不能代替交警上路執勤,技術進步減輕了執法壓力,騰出來的交警力量更應該用在刀刃上。從這一意義上講,交通管理執法要新更要勤。交通執法不能為了創新而創新,把更多警力放到路面上有時比創新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