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道德的尺子量不準法律問題
作者:吴丹红
前段時間發生在南京南站的“列車擠壓致死案”,死者家屬委託律師起訴上海鐵路局、南京站,主張被告應承擔80%的責任。這在網上招致一些非議,有些網友認為乘客自身穿越鐵軌的行為導致了悲劇,家屬不應起訴鐵路局和站方,律師代理這種案件是無理取鬧。此類輿論聲音帶有強烈的道德批判色彩,遮蔽了當事人是否享有訴權的問題。
不幸被列車擠壓致死的受害者家屬,並未否認死者存在過錯,但主張管理方也存在一定責任。他們有沒有權利提起訴訟?當然有。法律並不會因為當事人有過錯而剝奪其提起訴訟的權利,也不會因此一刀切地認定管理方無責。責任的分配,取決於被告是否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是否存在管理漏洞,以及是否能夠採取緊急措施等多方面的因素。普通網民的判斷,未必準確地體現法律規則。死者家屬有權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請求調查案件並得到最終裁決。
在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被老虎咬死的受害人家屬,也對動物園提出訴訟,索賠154萬餘元。原告方在網上承受了相當大的輿論壓力,被某些人指責為“碰瓷”。但受害者及其家屬提起訴訟的目的,可能關涉猛獸區“自駕遊”項目是否違法經營,關涉項目設計本身是否存在嚴重缺陷,安保制度是否存在缺失,以及有無應急預案等一系列問題,並不是沒有意義的。就連被告方也公開發表聲明,歡迎走訴訟程序,圍觀羣眾對於這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做法有何憤憤不平呢?
起訴權不等於勝訴權,起訴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才能獲得法院支持。死者家屬起訴管理方,實際上是把糾紛交由司法裁決,避免了非理性的鬧訪或採取非法手段,應當鼓勵。如果説死者是死於不尊重規則,那麼他們家屬依法起訴的行為,恰恰是對訴訟規則的尊重。公正的司法會尊重證據和事實,對原被告雙方的責任進行合法、合理的劃分,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讓火車站或動物園當一回被告,也會在客觀上促使其加強管理,避免類似悲劇重演。
這並非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為了達到不正當目的,在明知沒有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故意提起訴訟或者濫用其他訴訟權利,致使相對人遭受損害的行為。律師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只要沒有違背法律,沒有違反職業道德,就應被允許。只要律師遵守法律規則,就不存在無理取鬧之説。真正應該剋制的,是法庭之外的輿論。把原告及其律師架上道德審判台,進行聲討,才是反法治的做法。
讓道德的歸道德,讓法律的歸法律。你可以不同意原告的訴求,但堅定地維護其訴權,也是尊重法治的表現。對上述輿論事件中的代理律師而言,只要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為當事人維權,與捍衞法律精神,並不存在什麼矛盾。(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