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院庭長辦案應保質保量公開透明
嚴格落實院庭長辦案制度不走樣、不跑偏,就必須最大限度地公開辦案信息,建立多元化、多層次、多平台的監督體系,尤其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人大政協、上級法院的監督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官網公佈《關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和《關於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院庭長辦案意見》),就全面推開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各級法院院庭長辦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院庭長辦案意見》明確禁止各級院庭長入額後不辦案、委託辦案、掛名辦案,不得代替辦案,一經發現,嚴肅問責。
院庭長辦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可是改革措施的真正落地並非易事,有些院庭長長期從事行政事務,對執法辦案業務生疏已久,不敢辦案;有些院庭長是從法院系統外調入,缺乏一線辦案經驗,不會辦案;還有些院庭長認為辦案熬神耗力不願辦案。這些主客觀因素導致院庭長辦案制度要麼無法執行,要麼被變相執行。委託辦案、掛名辦案等假辦案是最常見的變相執行院庭長辦案制度的現象,諸如此類的變相執行不僅沒有提升辦案的質效,反而拖累辦案質效,協助院庭長辦案的法官,要花費比獨自辦案更多的精力來幫助院庭長結案,因為協助院庭長辦案,常常要準備審理提綱、彙報材料、庭審提綱,還要時常請示彙報,甚至還要修補院庭長辦理案件的各類瑕疵,這些工作耗費的精力遠高於法官獨自辦理同類案件所費的精力。
院庭長辦案制度被變相執行的另一表現就是專挑簡單案件辦理。多項司法改革文件都強調各級法院院庭長入額後應當辦理案件,重點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可是仍然有院庭長挑選案件的現象發生,那些涉信訪案件、矛盾尖鋭的行政案件、債權人眾多的執行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卻少有院庭長問津,甚至專挑簡易程序案件、確定能夠執行到位的執行案件等。
院庭長辦案其實就是要強化法院領導幹部的擔當意識,讓院庭長以實際行動做好執法辦案的引領示範。院庭長辦案制度的真正落實到位,能夠極大地增強法院領導班子的權威性,既然執法辦案是法院無可爭辯的第一要務,業務能力不強的院庭長何以領導其他法官。無論是對推動法院整體工作還是提升院庭長業務能力,執行院庭長辦案制度都必須保質保量,公開透明。最高法剛出台的院庭長辦案意見對各級法院的院庭長辦案比例做了明確,例如基層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至40%。筆者認為,完成最低的辦案數量是基本前提,關鍵是要看所辦案件是否屬於疑難複雜案件,院庭長辦案意見明確要求院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公開接受監督,並由上級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報。院庭長辦案完成情況的信息要重點公開案件類型,要充分説明案件疑難複雜的原因,不能簡單公開案件數量等簡單信息。
嚴格落實院庭長辦案制度不走樣、不跑偏,就必須最大限度地公開辦案信息,建立多元化、多層次、多平台的監督體系,尤其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人大政協、上級法院的監督作用。院庭長落實《院庭長辦案意見》的效果直接關係着法院隊伍的凝聚力,關係着法院領導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務必嚴格要求、認真落實,堅決杜絕一切形式主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