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病到不宜開車時由誰來“限駕”
我們都知道“酒駕”“毒駕”,那你聽説過“低血糖駕駛”嗎?近日,一名男子獨自一人駕車回家,因堵車過久突發低血糖失去意識,車子在不受控制的情況下撞上前車,造成了6車追尾的交通事故。(4月19日《南方日報》)
糖尿病患者一旦發生低血糖暈厥,就會迅速喪失對車輛的把控能力,這對患者本人、對其他車輛和行人都十分危險。出於維護行車安全的需要,似乎有必要對這類患者做某種限制。然而,只要患者隨身攜帶藥品或糖果,低血糖暈厥完全可以避免,為減少某種小概率事件,就對糖尿病患者進行限駕,這對患者的權利將構成侵害,他們當然難以答應。
且從法律層面看,對糖尿病患者限駕也缺乏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明確,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其中並不包括糖尿病,法無禁止即可為,也就是説,糖尿病患者有合法持證駕駛的權利。
當然,法規無法列出所有不適合駕駛的疾病,因此後面才有“等疾病”這一提法。但假如將“等疾病”無限擴容,那麼,可列入限駕名單的疾病就會很多,因為有太多疾病可引發眩暈,或造成大腦暫時缺氧而發生暈厥。而出於對生命的尊重,任何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都值得重視,都應該儘量避免。
病到不宜開車時,不妨嘗試通過勸阻或告知等方式來間接限駕。譬如,醫生通過醫囑將注意事項告知患者,且醫囑具有法律效力,當醫生髮現患者“不宜駕駛”時,有責任向患者下達相應醫囑,患者不遵醫囑執意駕車導致交通事故,在責任劃分時應考慮這一因素,讓明知風險卻不主動避險的患者承擔額外責任。這樣處置既合法合規,又能對“藥駕”和“病駕”形成較強的約束力,不失為一種理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