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資源保護的籠子扎得更牢
我國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現行礦產資源税費政策,對維護國家權益、促進資源節約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比如,礦業權價款只涵蓋了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不利於充分實現和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調節,地方對礦產資源開採依賴較重;各項税費定位不清晰,存在重複收取現象;礦山企業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落實不到位等。這些問題不解決,會影響礦產資源規範開採和利用效率。
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税費制度,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落實礦山企業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從根本上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加快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推動建立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
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此次改革,原則上不增加企業負擔。礦業權出讓收益對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企業負擔機制不變;對以其他方式出讓的,企業負擔可能有所增加,但有利於公平競爭,減少市場尋租空間,保護和節約資源。為了減輕企業特別是勘查企業的負擔,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以分期繳納。
可以説,在目前礦產品價格低迷的形勢下,改革方案充分考慮現行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實際負擔水平,原則上不增加正常勘查、開發企業負擔。此外,改革將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比例確定為4∶6,可以適當減少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係,一定程度上減輕地方政府對礦產資源開發的依賴,有效遏制私挖亂採、賤賣資源行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衝動,有利於扎牢制度的籠子,更好地保護國家資源。(百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