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解決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特殊性問題
《民法總則》選擇了以“中國”作為自己的底色,注重關照中國當下的經濟、社會結構,尊重中國百姓的傳統心理,解決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特殊性問題。
中國民法典,必須用“中國”來定義民法典。
從歷史上看,成功的立法總有其特定的歷史價值和立法精神。作為民法典編纂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的價值取向至關重要,它要為整個法典奠定價值基礎和主旨精神,這樣才能將不同民事法律制度融會貫通整合起來,成為推進社會發展進步的“國之重器”。
立足於21世紀的時代背景,又該如何確定中國民法典的價值精神呢?《民法總則》選擇了以“中國”作為自己的底色,注重關照中國當下的經濟、社會結構,尊重中國百姓的傳統心理,解決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的特殊性問題。這種紮根中華本土、接續歷史傳統、尊重現實國情、彰顯民族精神的立法取向,能夠促使民法典編纂與民族氣質相融、與中國特色相依。
立法的靈魂是對某種價值的張揚。《民法總則》第一條即規定: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一立法目的和宗旨的規定,統攝整部法律乃至民法典的編纂,從而將民法典定義在了中國本土。
在基本原則的確立上,《民法總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的“精氣神”,把平等、公正、誠信、和諧等植入基本原則的內核。例如,在第三條至第九條的原則規定中,立法不僅規定平等、自願等傳統價值原則,還突出強調了合乎社會正義價值的公平原則,體現社會信賴價值的誠信原則,這些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不僅如此,《民法總則》還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具體制度條文之中。例如,《民法總則》對家庭監護責任的強調,對見義勇為受傷可獲補償的規定,以及對作假、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等行為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規定,背後都貫穿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或許有人不解,以民事權利為主要規範對象的《民法總則》,為什麼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靈魂?我以為這裏面的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是濃縮為24個字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時代精神、傳統價值與未來指向於一體,最集中表達了21世紀中國社會的基本理念,與民法總則的立法精神一脈相通。民法的立法任務要求其必須回應中國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訴求,從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奠定民法基礎。
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需要適當的法律載體,以融匯、落實到人民生活中。立法者正是立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時代背景,從把握中國特色、回應社會訴求、因應時代發展的角度,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民法總則的立法宗旨,以編纂符合中國傳統價值和時代特色的“權利百科全書”。
對傳統文化精髓的吸收和捍衞,也使得《民法通則》更具中國主體性。五千年華夏文明源遠流長,結晶了許多值得傳承的優秀法律文化。傳統中華法律文化,具有援禮入法、德法並舉的鮮明特徵,強調法律與社會倫理、道德、習俗的一致性。為此,《民法總則》以“公序良俗”這一包容性概念,開放地吸納中華法律文化。立法不僅確立了禁止違背公序良俗原則,還明確處理民事糾紛適用習慣時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謂公序良俗,就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其涵義不限於社會公德,還包括中華文化優秀傳統美德、倫理規範等。這種包容性概念更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將時代沉澱下來的民風民俗和道德規範予以吸納,從而向內生的中國本土文化保持開放性,更好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統一。
不僅如此,《民法總則》還通過制度創新來傳承、捍衞傳統價值立場。例如,《民法總則》規定的“綠色原則”,就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傳統文化理念;《民法總則》對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關係的規定,弘揚了“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對於促進社會尊崇英烈、揚善抑惡意義重大。
應當説,《民法總則》既吸收、借鑑了世界法律文化的優秀成果,也充分彰顯、傳承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基因,深入挖掘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時代價值,整個立法體現堅定的文化自信和鮮明的中國特色。
總之,民法是一個時代的結晶,更是本國家、本民族的智慧成果。對於法治後發的國家而言,民法典須從本國土壤中生長出來,而不是盲目追求外來的盆景移栽。藝術界有句話: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對於中國民法典編纂而言,道理同樣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