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錯糾錯機制的“強心針”要避免成為“避責港灣”
《人民的名義》的大火,讓我們透過演員們精湛的演技看到了形形色色的官場眾生相,對劇中的各色官員,相信大家都印象深刻。在劇裏,有這麼一個人,光明區區長孫連成。他就為我們呈現了這樣一種官員形態——不收不吃也不拿,但是另一面也不作為、不幹事。這種被稱為“新衙門作風”的現象是在近年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入進行中浮現出來的。典型的表現就是像孫連成一樣,因為害怕“做多錯多”被追責,為了保護自己“烏紗帽”,便“只微笑不幹事”“不説不動,説了少動”。這種給羣眾吃“軟釘子”的做法弄得羣眾鬱悶至極卻無可奈何,不僅有損政府的公信力,還拉低政府辦事效率,阻礙改革進程。
在“新衙門作風”中,有兩種情況,一種可以説是權錢交易型,具體表現為拿錢辦事,現在風聲緊了就不“敢”了,也就不“幹”了;另外一種則是能幹也能闖禍型,這一類的黨員幹部頭腦靈活,能幹事,但是也能惹事,很容易出現各種失誤和錯誤,就像《人民的名義》裏李達康那種類型。對於這類幹部,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的“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可以説是給他們打了一劑“強心針”。有了這份保障,改革創新者便可以無後顧之憂,勇敢往前闖。
説是“沒有後顧之憂”,其實表述比較寬泛。“沒有後顧之憂”並不意味着容錯糾錯機制可以因人而異,可以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可以成為那些違法違紀、貪污腐敗者的“保護傘”“避責港灣”。容錯糾錯機制需要正確把握和利用才能達成初衷。
容錯糾錯機制必須內容明晰、可操作。對象要明晰,什麼樣的黨員幹部可以免責;內容要明晰,犯錯黨員幹部的哪些可以作為可以免責;免責程度要明晰,犯錯黨員幹部的錯誤可以免責到什麼程度。唯有如此,啓動和運行免責程序才能夠具體可操作,個別官員渾水摸魚,逃脱罪責才能儘量避免。
容錯糾錯機制要儘可能做到公開。公開是指容錯糾錯機制的制度制定要公開,要廣泛徵求社會羣眾們的意見,儘量弄清楚什麼樣的錯誤是可以容忍的、可以原諒,什麼樣的錯誤不能原諒、不能姑息;公開是指在該制度運行時要公開,要讓人民羣眾知道哪個黨員幹部犯了什麼樣的錯誤,依據什麼樣的準則,給予了哪種程度的免責。説到底,公開也是為了監督,也是為了避免出現真正違法亂紀官員的渾水摸魚問題。
容錯糾錯機制要求我們能夠“知錯”“容錯”“糾錯”,但是更需要我們“防錯”。要吸取在改革發展中所犯的各種錯誤的教訓,要本着對人民、對國家負責的態度去改正已經發生的錯誤,不否認、不推諉。跌倒後再去尋找從錯誤走向正確的方法,努力使錯誤變財富,更好地前進。
容錯糾錯機制不是黨員幹部犯錯“保護傘”,不能利用其把黨和國家對開拓進取者的寬容變為逃脱罪責的“合法工具”,因此我們在制定和運行中必須慎之又慎、堅持公開透明,唯有如此這項制度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歷史作用。(謝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