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欠繳物業費未必就是失信
只有一個人的某些行為被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確定為違法或失信時,該信息方能被歸集並作為負面評價
近日,《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是全國首部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規。面對社會信用信息遭非法歸集的情況,條例作出禁止性規定,對不得歸集的自然人信息進行了列舉,包含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條例還規定,未經依法確認的公共事業及物業管理欠費信息不得作為實施聯合懲戒的依據(5月2日《法制日報》)。
俗話説,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成,國無信則衰。在陌生人社會,信用評價應該成為人們的第二身份。科學的信用評價和懲戒機制無疑能夠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商業風險。從這方面來講,信用信息歸集的越全面則越客觀,越能反映出一個人的綜合信用狀況。但對納入的信用信息必須經過依法確認,否則就有“拉偏架”嫌疑,並可能侵犯公民的名譽權。
部分人欠繳物業費等公共事業費用,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公共服務項目的運轉,甚至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如逃票者或欠繳物業費者未及時受到處罰,效仿者就可能越來越多,最終會讓逃避責任者越來越多,公共服務陷入癱瘓狀態,最終受害的還是守法公民。
但應強調,包含公民基本信息和違法、違規、失信內容的信用信息,關乎管理部門及社會對公民的評價,與公民從事交易活動、享受某種優待資格息息相關。良好的信用信息是能給人們帶來收益的信譽財富,也是名譽權的重要內容。據此,必須慎重對待信用懲戒,不宜濫用權力,過度歸集相關信息。目前,能夠被歸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均經過執法或司法程序予以確認,或者有法律明確規定,如信貸不良記錄,拒不執行生效裁判信息等。即只有一個人的某些行為被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確定為違法或失信時,該信息方能被歸集並作為負面評價。
而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應否繳納物業費、繳納多少物業費,受物業公司與業主間的合同約束。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繳物業費均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受民事法律調整。通俗來説,業主拒繳物業費的情況屬於民事糾紛,誰是誰非尚無定論,有可能是業主故意耍賴,也有可能是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業主藉此發泄不滿。對此,物業公司與業主應該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正當途徑解決糾紛。
當權威機關依法確認欠繳物業費者應補繳物業費及滯納金後,業主仍不繳納的,方可認定其具有失信行為。簡而言之,欠繳物業費僅僅是違約行為,尚不屬於違法失信行為,即便欠繳者故意耍賴,也應經過依法確認,不宜不分青紅皂白地將其納入徵信系統。同理,欠繳公共服務費用的,也應先行經過權威機構評判,當欠繳者“敗訴”後仍不繳納的,方可作為失信信息加以歸集。否則,現實中本來服務就不好的物業公司和公共服務機構可能更加有恃無恐,動輒拿黑名單要挾業主或消費者,讓後者更加有苦難言。
實行信用管理是現代社會的應有之義,這增加了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但作為公民的第二身份,信用懲戒不能在欠缺公共性基礎和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將任何信息都歸集起來。未經權威機關評判是非對錯,就將民事糾紛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單是有損公平的行為。從這方面來説,設置嚴格前置條件、避免過度歸集信息的湖北模式更加科學公平,值得其他地方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