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權力”清單是限權的放大鏡
一個地級市的區供水總公司總經理家中搜出現金上億元、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一個地市級的招投標辦主任利用職務之便就先後收受賄款達1060.9萬元,一個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可以分十餘次從專用賬户中竊取共9400萬元基本建設專户資金而不被察覺……在近年反腐敗鬥爭中,出現了一系列小官巨腐的案件,令人觸目驚心。綜合起來看,這些巨腐小官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官小能量大”,不僅凸顯了反腐工作一些新的重點、難點,也暴露了此前在約束“微權力”上制度機制等方面一些漏洞、盲點,為強化新一輪反腐工作標識了要點、突出了方向。
人們常説,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越來越成為共識的是,要有效約束權力,治理和預防腐敗,根本上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治理“微權力”腐敗同樣如此。針對小官巨腐,江蘇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探索的“微權力”清單最近頗受關注。為防止權力不大但不易受到監督的普通工作人員利用制度不完善之處進行腐敗犯罪,該院開展“微權力介入式預防”,以及時、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自2015年以來,該院對轄區23家民生重點單位開展預防介入40餘次,推動有關單位查擺“微權力”風險點93個,列出“微權力”清單26張,製作“微權力”運行流程圖32個,完善管理制度100餘項,探索形成了一套治理小官巨腐的“新療法”。
無論是“小官”也好,還是“微權力”也罷,僅從稱呼上就可見其不大顯眼。具體到職位上,這些局長、科長乃至股長們位於行政層級的底端,處於權力的“末梢”,是名副其實的基層。同時,比起動輒關係到千萬元項目的審批部門來説,其可供調配運用的資源也相對有限。正是因為“微小”,往往不那麼引人關注,細水長流、日積月累反倒成了“巨腐”。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權力再“微小”首先也要確保在公開的監督下運行,才不致偏離軌道。總結梁溪的“微權力”清單制度,非常重要的一點就在於此。通過與相關單位合作摸排,檢察機關排查出可能出問題的風險點,建立“微權力”清單,並指導和推動街道等基層行政機關依託“互聯網+”、微信公眾平台等,實現網上曬權、網上行權、網上監督和網上惠民,既防患於未然,也推動了制度完善。
剖析一些人“官小能量大”的巨腐案例,這裏的“能量”突出的是職位的相對重要性。有誰能想到,一個“小小的”車管所所長,通過學員信息錄入、預約考試到考試通過等環節層層“雁過拔毛”,最後受賄近300萬元?這裏,筆者之所以用“相對重要性”來描述,主要是為了説明,一個職位重要與否一方面可能體現在其性質上,即很可能涉及項目建設、工程審批和行政許可等常見的關鍵環節,另一方面,還應該關注職位的實際效用上,即那些“縣官不如現管”的辦事人員。比照梁溪的“微權力介入式預防”,另一個顯著特點是強調“介入”的“對症下藥”,即對“微權力”所涉及的具體事項“精準定位”,不僅關注民生重點領域,還在一些程序性的辦事權力、一些可能想不到的環節給予風險提示或是提醒,從而防微杜漸。
此外還應該看到,“介入式”突出了反腐工作的主動性。通過在重點民生工程建設項目上對非中標單位開展廉政徵詢,可以有針對性地瞭解招投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廉潔行為,增強檢察機關在預防監督過程中的主動性;通過邀請專家與檢察官一起與微權力清單對應人員進行面談,排查腐敗風險點,第一時間發出防腐警示,不僅改進了工作,更起到了一定的震懾、預防作用。這些都説明,“反腐”的同時也要重視“防腐”工作,查辦案件是政績,搞好預防、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也是政績。■子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