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劇情不能忽略迴避原則
為了保證程序公正,貪腐案件一般都實行異地偵查、審判,就是為了消除人們可能產生的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擔心
電視劇《人民的名義》開播以來,好評如潮。但我覺得它有一處很大的敗筆,那就是它忽略了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中必須堅持必要的迴避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二十條規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請回避的權利,並告知辦理相關案件檢察人員、書記員等的姓名、職務等有關情況。”第二十四條規定:“檢察長的迴避,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其他檢察人員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該規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三十一條對迴避的程序及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同時,該規定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明確了相關程序。
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漢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局長侯亮平是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高育良的得意門生,他對當年支持自己競選學生會主席一事心存感激;侯亮平是漢東省公安廳廳長祁同偉在漢東大學的學弟;是原反貪局局長陳海在漢東大學的同學;是大風廠廠長蔡成功的發小;京州市公安局局長趙東來和漢東省公安廳廳長祁同偉是上下級關係。省政法委書記高育良是省檢察院反貪局一處處長陸亦可的姨夫,漢東省委副書記高玉良的妻子吳惠芬是省檢察院反貪局一處處長陸亦可的小姨。他們互相間都構成了刑法意義上具有一定利害關係的人,因為他們不是普通的師生關係、同學關係、朋友關係,平時來往比較密切。
因此,為了彰顯程序公正,依照刑事訴訟法,他們應該自行迴避,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決定相關人員的迴避問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上述人員迴避。
為了顯示程序正義,侯亮平不應去查處老師高育良、學長祁同偉涉嫌貪腐案件、發小蔡成功涉嫌犯罪案件。陸亦可事實上也參與了對姨夫高育良涉嫌犯罪的調查,趙東來與祁同偉是上下級關係,他卻參與了對祁同偉涉嫌犯罪的調查。他們應該自行迴避。
近年來的反腐實踐早已表明,為了保證程序公正,貪腐案件一般都實行異地偵查、審判,就是為了消除人們可能產生的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擔心。像《人民的名義》中這種利害關係人辦理案件的情節,沒有現實依據,純粹是作家為了讓觀眾覺得好看、有趣,故意編撰的。雖然確實吸引了人們的眼球,但也多少起到了誤導作用:原來,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可以是師生、戀人、情人、親戚等進行的法律博弈。
文學以情為本,法律以理為本。反腐影視作品既是文學作品,又是法治宣傳載體,不可出現過於背離法律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