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保險險是執行工作的新探索
基本解決執行難毋庸置疑是場硬仗,考驗的不僅是各級法院攻堅克難、一往無前的決心,更加考驗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解決棘手問題的能力
雲南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率先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懸賞保險險,申請執行人購買該保險後,舉報“老賴”獲獎獎金將由保險公司買單,此舉將有助於促進執行工作的進一步開展(5月4日《人民日報》)。
基本解決執行難毋庸置疑是場硬仗,考驗的不僅是各級法院攻堅克難、一往無前的決心,更加考驗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解決棘手問題的能力。執行難最顯著的體現就是人難覓、財難尋,為解決這兩大難題,有些法院在窮盡各類查找方式之後,還根據羣眾工作方法,通過懸賞的方式徵集執行線索,充分調動羣眾舉報“老賴”的熱情。
對法院和申請執行人來説,通過懸賞找人或查找財產線索,無疑是另闢蹊徑的解決之道,執行懸賞其實就是法院執行將高科技與好傳統相結合的範例,是司法工作踐行羣眾路線的生動體現。而對急於拿到執行款的申請執行人而言,即使承擔合理額度的懸賞相關費用也心甘情願。“重獎之下必有勇夫”,如果能夠順利查找到財產線索,既能讓法院早日案結事了,更能解申請執行人的燃眉之急。然而,在執行實踐當中,執行懸賞制度並非完美無缺,仍然存在較多現實性難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實行懸賞執行的意見(試行)》就規定執行懸賞程序分為依照申請執行人申請啓動和法院依職權啓動兩類,並規定依申請啓動的執行懸賞,相關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依職權啓動的由法院專項資金負擔。另外陝西高院發佈的關於執行懸賞的制度僅規定了依照申請啓動,相關費用也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綜合多家法院關於執行懸賞的制度來看,懸賞相關費用基本是以申請執行人負擔為主,並直接在執行到位款中扣劃。很多申請執行人經濟狀況本就不樂觀,懸賞費用對其而言是不小的負擔,甚至讓部分申請執行人望而卻步,所以法院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懸賞保險險就大大降低了懸賞成本。例如懸賞2.5萬元,申請執行人只需花2500元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份懸賞保證金保險。因為懸賞徵集線索具有或然性,並非每次懸賞都能如願以償,這種或然性就給保險公司提供了盈利空間,所以説懸賞保險險是法院、申請執行人、保險公司多贏的局面。
申請執行人選擇執行懸賞儘管屬於自願,但這何嘗不是一種無奈選擇。逃避法院執行本來就是某些“老賴”的錯,即便通過執行懸賞順利找到財產線索、順利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卻不得不額外付出資金為這種順利買單,這顯然不公平。如果用法院專項資金為這種順利買單,損失的也是公共資金。
筆者認為,懸賞保險還可以進一步完善,讓“老賴”最終承擔申請執行人的保險購買費用,允許保險公司向“老賴”追償保險費用,這樣更能夠體現執行懸賞制度的公平性,還能提升保險公司的盈利率,促進保險費用降低,減輕申請執行人負擔,尤其體現出對“老賴”拒不執行裁判行為的懲罰效果。(劉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