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用精細標準精準打擊信息犯罪
兩高發布的《解釋》,明確和細化了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準,為司法精準打擊該類犯罪夯實了法律基礎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3條,從10個方面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相關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準。《解釋》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5月10日《法制日報》)。
當前,公民個人信息被濫用、盜用的問題日益嚴重,由此滋生的電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非法討債等犯罪屢見不鮮。在此背景下,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全面、系統規定,這對強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助力司法精準打擊該類犯罪具有重要作用,自然值得期待。
毋庸置疑,精準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需要精細化的法律標準。在這之前,為應對處於高發態勢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將上述“兩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將犯罪主體擴大到一般主體。這雖然解決了打擊該類犯罪“無法可依”的問題,但由於法條的規定過於抽象,以致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具體可供操作的標準,不但影響了法律威懾作用的充分發揮,而且也導致司法機關對精準打擊該類犯罪心有餘而力不足。因此,細化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準,也就成了精準打擊該類犯罪必須解決的一個司法實務問題。
兩高此次發佈的《解釋》,最大亮點在於對刑法打擊該類犯罪的抽象化法條進行了具體化。《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範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10個方面的認定標準,涵蓋了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辦理的各個方面,從根本上解決了掣肘司法機關在辦案中的認定難問題,必將對司法機關順利辦理該類刑事案件起到針對性的指導作用。
同時,《解釋》明確了該類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過去一直困擾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等“真空地帶”問題,設置了更加明確具體的標準。這不僅可以更加方便司法機關在定罪量刑時“對號入座”,而且還有助於克服因量刑標準不明確而帶來的“主觀判斷”弊端,從而消除入罪門檻的“模糊不清”,更加體現兜底保障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解釋》在細化上下足了功夫。比如將“情節嚴重”的入罪要件劃分為信息類型和數量、違法所得數額、信息用途、主體身份、前科情況等5類,每一類中又規定了具體的標準,無疑更方便司法實務操作。又如“情節特別嚴重”入罪要件,確立了“數量數額標準”“嚴重後果”兩類情形,既體現了刑罰的“階梯性”,又體現了量刑尺度的科學合理性。如此精準地將入罪要件予以細化,無異於織密了精準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法網,顯然為精準司法打擊該類犯罪奠定了堅實根基。
一言以蔽之,兩高發布的《解釋》,明確和細化了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準,為司法精準打擊該類犯罪夯實了法律基礎,必將釋放出法律達摩克利斯之劍的強大正能量。
當然,在肯定《解釋》的正面效應之餘,還應看到,公民個人信息的依法保護,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個領域的法律規範,需要多方努力而不能僅憑刑法單兵突進。當然,立法部門也應加快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步伐,如此更能全方位地築牢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