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電訊:“律協攤派購房款”也是權力尋租
6月12日,安徽阜陽市律師協會向當地各個律師事務所借錢的截圖,在網絡上熱傳。安徽阜陽市律師協會稱,為解決律師協會購房資金緊張,經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向各律師事務所借款,市級律所5萬元,區縣級律所3萬元,個人律所1萬元。“一年內還清個人所和區縣所的,三年內還清市直律所的。各律所接到這一通報後,在本月20日將款項匯入市律協賬户。”(6月13日央廣)
律師協會作為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社會團體,本應是服務於律所、律師的,而且自身也有一定收入。可他們居然向律所、律師攤派起購房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鏡。就截圖所示“借款決議”內容來看,所謂“借錢”顯然也並非商量,而是一副命令的強勢口吻,並且“借款”無息。
類似事件已不是首次發生。譬如去年12月17日《法制晚報》報道:從2016年12月15日開始,陝西省律師協會在其官方網站發佈通知,向全省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推薦一款安康市出產的礦泉水,之後並回應稱:“並不要求強制訂購,以自願訂購為主”;律協居然就不務正業、“有失身份”的給礦泉水生產企業幹起了推銷員……
當律協要推銷礦泉水或攤派借錢,即便聲明並不強制,全憑自願,律所、律師能拒絕嗎?
媒體報道稱,已有律所上了“貢”。據阜陽市律協副會長兼秘書長趙成良説:目前兩家交了款;而據當地一些律師説:對這種借款行為不太好拒絕,“肯定要給,不給(律協)就為難你,以後這些人在當地也麻煩。”“也有不願意借的,大環境這樣,我估計都會借。借了大家都一樣,不借以後影響不好。”
為何這些律所、律師幾乎人同此心,準備逐個低頭呢?無他,究其根本原因,還在於律協並非一般的自律性行業協會、社會團體,而是手握了8項行政管理權的。
《律師法》第46條規定:律師協會應當履行“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等8項職責。而《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做出的行政行為。”亦即律協作為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社會組織,其手握的行政管理權是《律師法》賦予的。
若是他借而你不借,那你不擔心日後會在律協的行政管理權行使中受到不公平對待,給“穿小鞋”嗎?説白了,當前一些地方的律師協會還是“亦官亦商”的“紅頂協會”角色,手握對律所、律師乃至實習生“生殺予奪”的多項權力。所以,阜陽市律協的攤派購房款行為,就本質而言之,也是一種權力尋租行為。
正如英國政治學家阿克頓所説:“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律協手握的行政管理權,也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對於“律協攤派購房款”這樣的權力尋租行為,除了輿論予以迎頭痛擊,律協所歸口的主管部門也應介入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從長遠看來,想要從根本上杜絕律協類似的權力尋租事件,關鍵還得寄望於《律師法》的適時修訂以及國家司法體制及社會團體管理方面改革的推進,讓律協迴歸本位,還原到一個行業服務者角色來,這樣它才沒機會逾越雷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