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闖紅燈雖違法 個人信息保護不可懈怠
有必要考慮建立信息採集准入機制,從源頭設計“防護網”,杜絕採集主體過多過濫現象。
近日,山東濟南交警部門在路口啓用了人臉識別設備,系統不僅能對交通違法人臉抓拍取證,還能識別並曝光違法者的身份、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據瞭解,目前重慶,福州等地也在使用這套系統整治行人闖紅燈,懲戒措施與濟南大體相同。(央廣網6月13日)
交警部門採集並公開這些信息的目的,可能是為了使交通違法者多一些心理顧忌,進而約束自己的行為。但隨隨便便就把交通違法者信息公開,並無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現行法律並沒有授權交警部門公開交通違法公民的個人信息。
即便出於執法的需要,有關部門可以採集公民個人信息,也應當妥善保管,確保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從現在各地“人臉識別”系統的使用現狀看,似乎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儘管濟南交警支隊回應,會把身份證號、住址和單位等重要信息都隱去,但因為這些信息還要通報單位、居委會,以及市文明辦,並納入非機動車和行人誠信管理系統等,點多面廣,安全堪憂。
任何事情都應該恪守一個“度”,這個“度”就是法律的邊界。對於執法者而言,可以鼓勵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做一些創新,但決不能以執法的名義隨便逾越法律的邊界。交通違法者亂闖紅燈的問題久治不愈,有關部門當然可以採取一些更有效的措施,也可以將其與誠信體系掛鈎,但一定要注意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避免其泄露。
近年來,隨着移動終端的普及,社會上對公民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無所不在。因此,有必要考慮建立信息採集准入機制,從源頭設計“防護網”,杜絕採集主體過多過濫現象。畢竟,即便是經由正規渠道收集來的信息,也往往存在着泄露風險。
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快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步伐。《刑法》《侵權責任法》和《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都包含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今年5月9日公佈的“兩高”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範圍,劃定了“情節嚴重”的標準等。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執法者,理應有更強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