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亂決策也是反腐敗
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公佈《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擬把亂決策上升到“決策腐敗”的層面進行治理。這部條例是國務院今年立法工作計劃中被列為重大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重要法規,它對於進一步推進反腐敗、保證決策質量、提高政府決策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都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並不少見。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共決策,初衷是為人民謀福利,但人民並不買賬;而另一些失誤的決策背後,若隱若現的是“長官意志”的身影。以往引發關注的一些案例,有的是在貫徹上級政策過程中不搞調查研究,盲目決策而導致失誤;有的是因為突出個人任期內的“政績”,急功近利,不顧當地實際情況肆意鋪攤子、擴規模、上項目造成決策失誤。
各種決策失誤現象,不僅浪費了國家和集體的財力,助長了不正之風,還嚴重損害了領導幹部在羣眾中的形象,削弱了黨羣、幹羣關係。更讓人擔憂的是,決策失誤往往還與“腐敗”相伴而生——獨斷專行的背後,常常是營私舞弊、見利忘義。從民間流傳的“既怕領導貪污,更怕領導失誤”的順口溜中,我們不難看出百姓對“決策腐敗”的擔憂。
政府決策失誤是性質很嚴重的失誤,但決策失誤卻由所有人買單,這無利於決策的科學化和問責機制的完善。國務院法制辦提出要將亂決策上升到“決策腐敗”的層面去治理,既切中了問題要害,又順應了民意期待。對“決策腐敗”堅決問責,才能給決策者戴上“緊箍”,倒逼官員告別權力任性,告別長官意志,有效堵塞決策失誤的“黑洞”,從而紮實推進依法治國進程。
不過,務實地看,現階段要想有效地懲治和預防“決策腐敗”,恐怕還面臨不小的困難。其一,“決策腐敗”往往是集體行為,對於這樣的腐敗,同級紀委很難落實監督,更不用説同級檢察部門了。其二,當前還缺乏對“決策腐敗”的有效發現機制。很多“決策腐敗”往往具有後發性,事先看不出來,也無法判斷,只有等到出現問題才能看清問題的實質。其三,在發現“決策腐敗”時,可能有的決策人已異地為官或已晉升,想對其以前的行為進行徹底清算,存在許多現實困難。
鑑於以上因素,防範“決策腐敗”的長久之計,必須着力於建立制度性的反腐體制。只有堅持關口前移、主動靠前,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確保決策用權在法治的“鐵規”中運轉,決策結果才能經得起法律法規檢驗,重大決策失誤才能得到有效避免,“決策腐敗”也才不會逍遙於腐敗懲防體系之外。當然,嚴懲“決策腐敗”與寬容深化改革、先行先試過程中造成的失誤,並不矛盾。要將二者區分開來,避免挫傷改革熱情。(白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