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救“拉年輕人墊背”的老人 值不值
一老人跳河被發現後,四川仁壽縣公安局龍馬派出所民警楊立冬、輔警韓瑜先後跳入距岸3米、水深超2米的河中營救,豈料老人先後兩次勒住兩人的脖子往水裏按,並不斷高喊:我六十多歲的人了,我就是死也要拉你們年輕的墊背……(6月15日紅星新聞)
冒着生命危險去救人,卻差點被“拉去墊背”,捨命去救這樣的投河者,值不值?很多網友説“不值”。而民警楊立冬當時回應老人“為啥子要救我”的質問:“為了我身上這身衣裳,為了我的職責。”
警察的職責,決定了其見危施救的使命。而人民警察為羣眾排憂解難、危險時刻衝在前面的職業使命,是對於社會公共利益而言;那麼,儘管有時會出現一些令人心寒的情況,比如這種要拉警察“墊背”的投河者,但警察為公共利益、為救羣眾而捨生忘死付出的價值,絲毫不會降低。被救老人,或因為精神問題,或因為當時的不良心態而表現得極端,但在場的數十名羣眾都為警察鼓掌,感嘆“還是警察好”。網友們在譴責被救老人的同時也是一邊倒地點贊警察的義舉,這都説明,警察的付出得到了社會的理解和回報。
我認為,警察實施的救援行為既是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又是職責所在,救這個老人肯定是值的。其一,對社會公眾提供無差別的公共服務,而不考慮被服務者自身情況,不因有無回報、有無感恩甚至以怨報德而決定是否提供服務以及服務質量,乃是政府公共服務的本質所決定的。即便是對壞人、罪犯,政府也有救援的義務。其二,被救老人雖不感恩,但羣眾卻是感恩的,因為羣眾從這場救援中感受到了政府救援的安全感——有一天若是我們或我們的親人不幸有難,有警察在就有希望。因而,警察救人的意義絕不會因為個別被救者以怨報德而有絲毫的貶值。
然而,派出所警力的救援行動,是否也應考慮救援能力、救援限度的問題?事實上,目前的派出所達不到專業救援的水平,仁壽縣龍馬派出所警員楊立冬是游泳愛好者,才具備救援能力,而據説輔警韓瑜的水性並不是很好。最終兩人精疲力竭,抓住羣眾扔下的輪胎才得以上岸。如果警員因救落水者自己最終沒上來,我們當然要肯定他們的付出是值得的,但救援不該以犧牲救援者的生命為代價應成為一個基本原則。那麼,在被救援者實施涉嫌殺死救援者的行為的情況下,該不該放棄救援、為警察的生命負責,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警察有義務救援,不等於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不顧自己生命安全實施無限度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