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青年製造豐縣爆炸案必須徹查
作者:蔡恩泽
6月16日凌晨,法醫等工作人員在江蘇豐縣創新幼兒園門前做清理、鑑定工作。
江蘇豐縣爆炸案不到24小時迅速告破,我們驚歎於警方的神速,也驚愕於爆炸案的蹊蹺。一個22歲的青年小夥子何以成為用極端手段製造恐怖事件、殘殺無辜、釀成8死65傷的罪犯,喪盡天良,背後必有其不可告人的犯罪動機。
人之初,性本善。一個人不是與生俱來就是犯罪分子,嫌疑人許某某年方22歲,他的思想演變和個性變化,從清純到混沌,再到沉淪,繼而墮落到暴戾兇殘,成為心狠手辣的犯罪分子,期間必有一個過程,而過程很重要,從家庭到學校,再到社會,他的心路歷程如何,是否有過熱切呼喚,是否有過心靈創傷,是否有過惡意詛咒,他的成長過程中有無苗頭性問題,為什麼沒有事先發現,這一連串疑問都在等待警方調查求解。但從他租住房內發現留有自制爆炸裝置材料,並在牆上多處留有“死”、“亡”、“滅”、“絕”等字跡,可知他心中積壓着巨大的怨恨,對社會極端仇視。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必須徹查。
任何一個社會,都會既有全局的宏大的彰顯的光明,又有局部的狹隘的隱秘的陰暗,其中人的心理陰暗是最可怕的社會隱患,由心理陰暗釀成的社會災難格外恐怖,因為心理嚴重陰暗的人最易走極端,動輒以殺人、劫財、毀壞公共設施的方式報復社會。許某某既不是一般定義上的恐怖分子,也絕非普通的刑事犯罪分子,而是一個帶着嚴重陰暗心理、用極端手段喪心病狂地報復社會、踐踏法律的社會異己分子。
如果他不是徹底的精神失常者,很可能是因為生活中的各種不如意經年累月地疊加,是什麼造成許某某的不如意,是家庭、學校,還是社會?但一不如意就報復社會,這不是一個正常人的選項,以藐視法律、對抗法治來發泄個人對現實的不滿,這既是法盲,也是弱智。社會縱有這樣那樣的不公,個人縱有這樣那樣的不幸,都不是違法犯罪的理由,都不是殺戮無辜者這種極端犯罪的理由,都不能原諒。若有人為這種犯罪編織説辭,甚至藉機煽風點火,屬於嚴重反社會的意識形態。
除卻許某某的個人因素,家庭、學校和社會也應當反躬檢視,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循着許某某的生活軌跡,我們不禁要追問:在家庭,他是否得到父母關愛,是否像大多數孩子一樣,有過幸福的童年;在學校,老師在考查他的數理化顯性成績的同時,是否關心過他的心理狀態的隱性成績,值得反思的是,據警方透露,許某某因植物神經功能失調從一所學校休學,那麼他在休學前,學校是否注意到他的病情,老師有沒有對他進行過心理疏導;走向社會打工後,他居住在出租屋,房東是否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履行對房客約束的法定義務,轄區派出所是否對許某某的出租屋有過例行檢查;在案發當天,創新幼兒園大門外的治安有無正常保障,等等……可以毫不誇張地説,以上每一個環節的疏漏,都有可能為許某某製造爆炸案累積負面能量,都有可能為許某某的自制爆炸物安放一枚“引信”。
爆炸案發生了,在救治傷員、安撫死者家屬、按章理賠的同時,必須調查問責、追究有關人的法律責任,這麼嚴重的惡性治安事件,必須有人擔責,給人民羣眾有一個交待。
值得關注的是,一年前,徐州市出台《徐州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問責辦法》,一道難題擺在面前,對此案如何洞幽燭微,認定責任,並按照問責辦法予以追責。不要以為作案人自斃於現場,就能大事化了,也不能搞法不責眾那一套,必須追根溯源,梳理出一條涉及此案的“責任鏈”。要以問題導向,把案件翻個底朝天,徹查原因,每一個環節都要落實到“責任鏈”上,對履職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管理不規範、安全問題突出的單位及學校,要依法嚴肅追責。
學校周邊安全,歷來是一塊多部門相互推諉的“燙手的山芋”。日前,教育部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學校周邊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確保廣大師生生命安全。學校外家長接送學生的地段,涉及教育、綜治、公安、工商、食藥監、文化、衞生、城管、街道諸多地方和部門,還是要齊抓共管,不過,能否堅持正常化管理,這是一個難題。
但無論如何,根治類似江蘇豐縣爆炸案的治安隱患,必須從源頭抓起,否則,社會管理人力資源有限,很可能顧此失彼,犯罪分子隱藏在茫茫人海之中,説不定哪個時候突然間又會在什麼地方出現,讓大家疲於應付。面對這樣的極端事件,我們的安全防範、綜合治理特別是教育應該如何改進?需要強調的是,社會治理也應包括人的精神障礙的醫治撫慰、錯亂思維梳理調整、反叛意識的撥亂反正,這可是比清除爆炸裝置更為艱難但又必須堅持去做的工作。
無辜的生命瞬間泯滅,淋漓的鮮血傾刻流淌。通過江蘇豐縣爆炸案若能換來深刻的教訓,不讓類似悲劇重演,還人民羣眾一個公共安全的社會環境,這是徹查此案的最終目的。
但如果只停留在社會道義層面予以嚴厲譴責、唾棄之,此害不除,不早做預防,不早做危機應對,無辜死難者還要流血殞命,社會還要付出更大代價。(中國青年網特約評論員 蔡恩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