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註冊李鬼商標”別光當笑話看
“李逵註冊李鬼商標”別光當笑話看
背景:據報道,生產“大白兔”奶糖的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標,註冊了10幾個近似商標:有大灰兔、大黑兔、大花兔、小白兔、金兔、銀兔。小米科技則把紅米、藍米、黑米、紫米、橙米、綠米、黃米、桔米的商標全都註冊了。擁有“雪碧”商標的可口可樂公司,還註冊了商標“雷碧”。
*湖南紅網發表封小玉的觀點:*搶先註冊一部分商標可以抵制一些山寨產品,然而卻是飲鴆止渴。難道企業要一直去註冊,填補這永不休止的無底洞嗎?“阿里爸爸”“老幹爹”“六糧液”等等,都不是山寨,而是阿里巴巴等正牌企業註冊的。對消費者來説,怎能分辨這讓人眼花的商標真偽,這不僅阻礙了消費者正常消費,也給企業自身帶來負面影響。當市場上皆是李鬼時,李逵就也成李鬼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既然有法可依,就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企業要積極配合政府尋找在假冒註冊商標中可能出現的漏洞,盡全力去彌補,而不該向山寨妥協。類似搶先註冊商標名稱的行為決不該被提倡,我們與山寨拼的不是速度,而是打假的決心與力度。
小蔣隨想:“大白兔”們這麼做也藴含無奈。畢竟,法律不禁止註冊與知名商標在文字上類似的商標。換句話説,“李鬼”照樣可以成為一個合法商標。而且,商標註冊強調“優先”原則,誰先註冊,商標就歸誰。哪怕是你闖出的名頭,但未及時註冊各種周邊產品的商標,而別人註冊了,你就得改名,否則就是侵權。若此,你只能眼睜睜看着人家拿着你曾經闖出來的、卻沒註冊的金字招牌招搖過市。比較典型的案例有,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在中國打的“喬丹”商標官司 ;江蘇衞視的相親節目因為有人搶注商標被迫改名“緣來非誠勿擾”。在這些案子中,很多人明白搶注商標的人不厚道,但法律最後支持的仍是先註冊者。面對前車之鑑,“大白兔”們恐怕覺得,雖然“本名招牌”是安全的,但誰知道會不會有人搞旁門左道?多註冊幾個“名似”商標總好過以後打假扯皮。在強調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時代,法律制定者與管理者應當注意到著名品牌企業對“名似”商標的憂慮,不能總讓名牌企業自求多福,更不該讓消費者眼花繚亂。
讓“家中缺德者”賠償,執行是關鍵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日前表示,家事審判應宣德揚善、淳風化俗,通過家德家風建設促進公德民風建設。要弘揚家庭美德,對於重婚、家暴、婚內與他人同居、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應依當事人請求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做到“賠當其過”。
華商報發表黃齊超的觀點:《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與配偶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律如此規定,符合社會公德、善良風俗的習慣,當然應當成為離婚糾紛的依據。對於婚姻的不忠和背叛者,我們不能僅僅輿論層面上的譴責,還應當從經濟上加以懲戒。如果不懲戒離婚過錯方,何以維護訴訟的公正與誠信?怎能更好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金錢作為價值和權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為滿足受害者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因此,婚姻不忠者“賠當其過”,這個應該有。司法系統將“賠當其過”的法律條款和立法精神使用於普遍的法律實踐,通過金錢補償、制裁,使過錯方得到懲戒,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慰藉,這體現了立法呵護弱者的原本善意。
*小蔣隨想:*錢解決不了所有問題,但錢終歸藴含現實價值,這是一切經濟賠償的基礎。有專業人士建議讓婚內出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人,對受害方予以經濟賠償,出發點無疑是好的。但也要注意,在離婚案中,某些人涉嫌轉移資產,別説賠償了,就是正常財產分割都會遇阻;在家暴案中,如果夫妻雙方並未選擇離婚,那麼仍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賠償可能出現尷尬;至於遺棄,時常伴隨家庭經濟條件不佳。綜上所述,即便有關方面支持賠償訴求,執行也令人擔憂。現實中,法院生效判決面臨執行難並不鮮見,這也是“賠當其過”的難點。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只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