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深刻認識高空拋物的刑事性質
“連續幾個月了,這個小區樓上業主經常往樓下扔生活垃圾、餐廚垃圾,裏邊常有湯湯水水,非常不衞生,還很危險。”河南洛陽市西工區狀元府邸小區一樓商户近日向媒體反映,該小區頻現高空拋物,有一次差點砸到一名老太太。高空拋物的殺傷力到底有多大?有數據表明,一塊西瓜皮從25樓飛下,如果正好擊中路人的頭部,會要了路人的命;一個空易拉罐從18樓和25樓的高度拋下,均可造成致命傷害。
自己懶惰不下樓扔垃圾,而是不顧由此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他人生命安全危險順手從高空拋下,不僅道德敗壞,也確實是一種十分危險的行為。2000年5月11日,重慶人郝某經過學田灣正街一棟樓前,被樓上拋下來的一個煙灰缸砸中頭部,造成重傷。由於一時找不到兇手,法院判決樓上的22家住户各賠償郝某8100餘元,共17萬多元。此案及其判決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但此後高空拋物致害事件仍屢見報端。尤其是,《侵權責任法》將煙灰缸案的“連坐理論”吸收入法後,高空拋物以及相關致害事件不但沒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頻繁。不僅該小區面對頻現的高空拋物現象無計可施,有地方(杭州某小區)還因不勝頻頻發生的高空拋物之害,竟倒逼着發明了“防拋網”。
為何“連坐入法”(找不到責任人時整座樓的所有可能加害人都承擔責任)仍未能遏制高空拋物案高發呢?其實這一點都不難理解。本來,高空拋物致害屬於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可能一時找不到致害人,但致害人致人傷害後總有一種不知哪天會破案、使其行為敗露的擔心,從而會小心謹慎,別人也通過致害事件以及責任人不但要賠償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後果,會引以為戒,儘可能避免這種行為。而“連坐入法”帶來的公安機關排查不出責任人就宣佈不屬於刑事案件、由受害人對整座樓起訴索賠的做法,無異於解除了致害人的後顧之憂,只要咬牙捱過排查期,責任就可轉嫁到他人身上,以整座樓住户為其分擔責任告終。這必然使致害人少了顧忌,並因為別人也都知道發生致害後果後沒什麼大不了的,加上不一定會發生,從而不以為然,不拿高空拋物當回事。
這樣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在所不論,卻因為自己的行為讓別人承擔責任,毋庸置疑助長了不為自己行為負責的風氣,並掩飾了高空拋物致害的刑事責任性質。畢竟,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卻放任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所以,與牆皮脱落或其他一些墜落物意外傷人事件不同,不顧後果地從高空拋物所發生的致害行為是無可否認的故意犯罪行為。對此,公安機關應當想盡一切辦法偵破案件,不能因為一時排查不出致害人就宣佈不屬於刑事案件、不予刑事立案,讓受害人按《侵權責任法》規定進行索賠。退一步説,即使受害人按民事案件起訴了,也改變不了高空拋物致害的刑事性質,推卸不了偵查責任。
希望在深刻反思、適時修改《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同時,認真認識高空拋物致害事件的刑事性質,不能讓致害人輕易逃脱制裁。也只有實事求是地將這類案件按刑事案件處理,想方設法找出責任人並讓其嘗受刑事責任與全額賠償之苦,而不是動不動就讓其嫁禍於人、讓廣大無辜之人為其分擔責任,才會使人好好權衡高空拋物的後果,最大限度地遏制高空拋物惡行。(吳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