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歡案終審判決為法治中國寫注
作者:蔡恩泽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3日對於歡案做出二審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於歡曾被山東聊城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經媒體曝光後引發巨大爭議。這次改判,認定於歡行為屬防衞過當,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是法理和情理的縝密結合。
山東高院負責人在回答媒體關於案件量刑考慮問題時表示,判決“是經過反覆斟酌、慎重考慮的,體現嚴格公正司法的精神。”“確定對於歡適用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不僅要看其防衞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適當程度,還要看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比較防衞行為所保護的法益與損害的法益之間存在的差距。”於歡案中,“防衞行為的強度和造成的損害已超過維護自身權益和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容許的範圍,兩者之間明顯失衡。免除處罰顯然與防衞過當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犯罪行為不相適應,對於歡減輕處罰更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法有公理,亦有情!誠如《人民法院報》的署名文章所言,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認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訴求、道德訴求、人心訴求和其他相關因素,或者説是領會了在這些訴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實含義。當於歡在母親遭遇惡徒凌辱、做人的尊嚴遭到極度挑釁時,出於熱愛母親保護母親的天性和本能,義憤填膺揮刀捅去。我們不能苛求於歡在極度憤怒中保持理智,也不能原諒他的過失傷害罪。二審中,既認定於歡正當防衞的存在,也要求於歡用五年刑期為他喪失理智負應有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平衡了法律與情感的價值,是改判的積極意義所在,是對於“正當防衞,但過當”的衡平法理的考量,也是對於法律正義的極限式追尋。
於歡改判,有人説是屈服於輿論壓力,也有人説於歡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但是存在正當防衞的傾向,改判名正言順。拋開個案,不難發現,今日的羣眾已然不同往日,法律意識顯著提高、懂法知法用法能力明顯增強,權益保護行為日漸頻繁,在參與社會公眾事件的討論時,更能通過輿論風潮為法治中國的民主進程鳴鑼開道。換言之,於歡案不是法律被輿論綁架,而是法律在輿論監督下的自我完善。
法律在本質上是維護正義、懲治邪惡,雖説輿情不能左右法律,情理也不能代替法律,但司法審判也不能違揹人之常情,要將個案的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輿論披露的事實、情理涉及的案情細節理應得到法律尊重。一審的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缺失對情理的保護,客觀上是縱容侵害,所以應予改判。這是二審在法理和情理綜合考量下的進步所在,是以事實為依據並順應主流民意的司法裁決,體現了輿論和司法的良性互動,輿論有為,法治勝利。
可以看到,在“於歡”案的進程中,民眾法治訴求日趨理性,媒體輿論引導更加成熟,業內人士建言獻策,二審更以透明的方式走入民眾的視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專家學者、律師代表、基層羣眾代表、當事人家屬以及媒體在內的100餘人旁聽庭審,公開的釋理説法、及時的文書公開、全面的庭審直播,值得特別點贊。
這是二審在開放自信的司法心態下的操作。最終的改判,彰顯公平正義,體現民眾呼聲,是法治中國進程向前邁進的一大步,也是民眾對法治中國的信任和信心的深塑。(中國青年網特約評論員 蔡恩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