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為公共文化服務護航
通過立法來規範公共圖書館建設、管理和服務標準,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能力與服務水平,有益於將激發人民文化創造力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制度化
我國文化領域立法步伐進一步加快。公共圖書館法日前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意味着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將納入法制軌道。草案規定,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人口分佈、環境條件等因素,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佈,加強固定館舍和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建設(6月23日《法制日報》)。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公共圖書館在事業規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現代科學技術應用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大進展。然而,面對已經具備相當基礎與規模且迅速發展的公共圖書館事業,我國卻至今沒有一部與之同步的、規範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與服務準則以保障公共圖書館科學發展的基本法律。
由於一直缺乏基本法律的指導和規範,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仍然停留在主要依靠政策、行政手段的階段,難以確保公共圖書館事業健康發展。一方面,因為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目前國內公共圖書館一直處在無序規劃、建設和缺乏科學管理的怪圈裏。有些新規劃的圖書館甚至建在郊外,遠離人口密集區。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公共圖書館長達數年缺位待建。譬如,沿海某市為借圖書館抬升新區地價,特意將新建圖書館置於遠離城區的地方,結果讀者寥寥無幾,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另一方面,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由於缺乏法律保障,國內大部分地區沒有關於圖書館的規劃。隨着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公共圖書館原址被置換成商業用地開發的做法較為普遍。有些地方還存在隨意拆借、侵佔、挪用圖書館館舍的現象,圖書呈繳工作也難以正常進行。
其實,我國早在2001年就已提出啓動圖書館法立法,到2008年11月決定正式啓動公共圖書館法立法工作。16年來,我國圖書館法的立法工作幾經曲折,一直有一個“大法”“小法”之爭。最初,業內人士一直想要立一部適用於公共圖書館、大學圖書館和其他各種類型圖書館的大法,但在實際立法工作中有很大難度,工作一度陷入停頓。近年來,浙江、上海、北京、湖北等十幾個省市紛紛出台地方性的圖書館管理條例和規章,但這些條例和規章往往內容比較籠統,難以解決當前圖書館發展中亟待解決的一些重要問題。對此,不少有識之士呼籲應加快制定公共圖書館法,以切實推進書香社會建設,通過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構建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保障公民終身學習與公平獲取信息的權利。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必須以法治為保障,就公共圖書館法立法而言,應在遵循文化發展規律基礎上,着力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一方面,立法不僅要明確政府對整個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承擔的主體責任以及包括各圖書館在內的事業單位應有的骨幹地位,同時還要明確讀者在公共圖書館發展過程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另一方面,讀者亦應承擔圖書館發展的部分義務,應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以捐贈的方式支持公共圖書館建設,倡導高校、企事業單位的圖書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
相信上述立法工作對於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是至為重要且十分迫切的。通過立法來規範公共圖書館建設、管理和服務標準,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能力與服務水平,有益於人民享有先進文化成果,有益於將激發人民文化創造力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制度化、規範化。總之,要讓法治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駕護航。(吳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