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鋭評】於歡案終審:考之於情,依之於法
6月23日,“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眾號刊文《於歡案終審:考之於情,依之於法》。全文如下:
廣受關注的於歡故意傷害案,今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相比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二審雖然同樣定為故意傷害罪,卻依法按照各種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更重要的是,二審判決書中極為詳細的事實認證、以及法庭對各方意見的一一回應,彷彿一場清涼的雨,終於讓沸沸揚揚的輿論冷靜下來,重新客觀全面地看待於歡的法律責任。
簡單梳理判決書,法庭採納意見主要有五條:1、原判認定於歡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應予以糾正,於歡行為具有防衞性質;2、於歡行為不屬於特殊防衞;3、本案屬於防衞過當;4、於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5、於歡當時的表現,並無自動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五條意見,條條擊中要害,不僅抓住了影響法律量刑的重要情節,也對準了大眾輿論的焦點。
同時,法院的判決書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觀的報道。於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後仍向前圍逼的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被害人捂着肚子説“沒事沒事,來真的了”,説明於歡所受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但他卻手持利刃連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後捅傷;杜志浩並非自行前往醫院,選擇去人民醫院而未去更近的中醫院,是因為前者是當地最好且距離也比較近的醫院,偵查實驗證明從現場分別前往兩個醫院,車程僅僅多約2分鐘……經過反覆調查的細節公佈,與按照法律條款的判定同樣有力量。可見,所謂“誰執法,誰普法”,往往就體現在儘量詳盡的案件還原和嚴格全面客觀的依法判定中。
於歡案得到重視,輿論發揮了很大作用。從一審到二審,於歡案留給人們最大的思考可能依然是輿論與法治應該有怎樣的良性互動關係。輿論有力地推動了於歡案的二審改判,讓沉默的聲音被打撈出來,讓更多光照進來;隨着案情信息的不斷展開,我們也更感受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話的真實分量。在事實不清、信息不足情況下的輿論轟鳴,可能變成噪音而影響“正音”的發出,也可能左右公眾甚至是法學家對案情的判斷。
於歡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從一審判決引發的巨大爭議,到二審判決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開是最好的穩壓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課”。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弭誤解、打消猜忌;通過恪守公正的司法糾偏,可以支持正義、駁斥謬誤,讓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軌。其實,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義乃至整個國家的公平正義,正是由我們關注的個案連綴支撐起來的。認定於歡行為屬於防衞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判決書中有一句説得好:於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於歡的防衞行為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個案件都需要考之於情,但同時又是剛性法律的執行者,做出任何一個決定都要依之於法。只有如此,發生在於歡和被他刺死刺傷的人身上的悲劇,才會超越個案的爭議,深具啓發後來者的法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