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最低價中標”別成逆淘汰“幫兇”
防止“最低價中標”成唯一標準,需要細化相關法律規定中的評標原則,使“最低價”與市場價更協調;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範惡意低價投標;健全失信懲罰機制,嚴懲那些為自身利益在招標中弄虛作假,在中標後以次充好的企業,為招投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
據6月26日《人民日報》報道,記者近日在江蘇蘇州和無錫、湖北武漢和宜昌、四川成都和德陽,對3省6市的100多家實體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現,“最低價中標”成為企業集中詬病的問題。多位企業負責人表示,一些地方和國企招標採用“最低價中標”,這種“重價格、輕質量”的指揮棒,不符合新發展理念,阻礙了中國經濟轉型升級。
招投標中有“最低價中標”原則,本意是為控制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然而一些地方和企業在適用《招標投標法》過程中,簡單機械理解“最低價”,未考慮或忽視企業運行的合理成本,導致一些重視質量控制和成本核算的企業被排除在外,而一些以次充好、以假亂真、不重視質量的企業卻中了標。這不僅埋下了安全隱患,而且會影響企業的創新積極性。
在一些地方和企業,招投標領域一直存在亂象。比如,圍標、串標、騙標的現象時有發生,通過招投標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利益輸送的案件不時見諸報端,如今在國家有關部門嚴格管控下,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有所收斂,但一些人在招投標過程中動歪腦筋的情況仍未徹底解決,比如上述新聞曝光的“最低價中標”成指揮棒轉現象。一些中標企業為獲取利益,想方設法壓低成本,工程項目質量無法保證,隱患重重。此前被曝光的西安地鐵問題電纜事件就是例證。
事實上,我國《招標投標法》對於使用“最低價中標”原則是有前置條件的。其中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29條也明確規定:“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可見,我國實施的評標方法並非單一選擇“最低價中標”。
“最低價中標”成為中標唯一標準,並非一些地方和企業不懂市場規律,“外行”決策所致,而是導向和監督出了問題。一些招標單位擔心審計時“説不清”,為規避“履職風險”,沒有嚴格審查投標單位的實際條件,而是簡單選擇“最低價中標”;一些投標單位為達到中標目的,不執行“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的規定,在競標價格上弄虛作假;一些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不盡責,對一些中標企業選用質量不佳的產品沒有及時糾正和給予懲處。長此以往,不僅不利於企業嚴控質量關,讓打造“百年老店”成了一句口號,還擾亂了市場秩序,抵消了國家鼓勵創新的政策意義。如不加以制止,很有可能演變成“優汰劣勝”,進而出現“逆淘汰”。
推行質量興國戰略,需要企業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精”的創新之路,“最低價中標”成唯一標準正與此相悖。撥亂反正,需要細化相關法律規定中的評標原則,使“最低價”與市場價更協調;建立科學合理的行業成本價格體系,防範惡意低價投標;健全失信懲罰機制,嚴懲那些為自身利益在招標中弄虛作假,在中標後以次充好的企業,為招投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