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成為反腐利器
今年2月8日,新修訂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正式施行。近日,浙江省公安廳又出新招,在新《規定》、《辦法》的基礎上,將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範圍擴至普通民警,全廳3000多名民警中全面推行個人事項即時報,開創了健全完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先河。
每一步的創新都不容易,但每一步的探索都有其意義。這次浙江省公安廳擴大覆蓋範圍,將“年報”擴至“即報”,固然有公安隊伍的特殊性原因,但更有“年報”形式本身的侷限。像家庭財產、子女就業、婚姻、出國等個人事項情況一年一報,中間如果有變化,組織上不能及時掌握,也就難以及時提醒和防範。也許你會説組織上會進行核查,但據瞭解,目前也只是一定比例的抽查,大部分只有發生提拔任用等情況時才會去核實。這樣一來,容易造成有的人填報比較隨意,一年跨度,導致核查時的信息與填報信息出現不一致,在幹部管理監督方面存在“斷檔”。
現在好了,制度越來越完善,關口越來越前移,下一步關注的應是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作用發揮問題了,如何準確反映幹部個人家庭真實情況,規範廉政自律行為,成為推進反腐敗鬥爭中的有力武器。
填報時要對自己負責。曾看過兩個真實案例,一個是在擬提拔過程中查出了未報告稿費和編審費問題,導致其錯失了提拔使用的機會,一個是在組織部門要求就相關問題進行説明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的過程中,遺忘了部分應填報的內容,最終受到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這兩個案例的主角在主觀上都沒有隱瞞的故意,都是疏忽大意而因小失大的反面典型。所以,填報時務必仔細對照填報要求,認真統計個人及家人存在的對應事項和財產信息,做到不漏報、不瞞報,特別是對於一些零碎分散的收入和財產,要做到心中有數,據實填報,不要在小問題上吃大虧。
核查時要動真碰硬。這次浙江省公安廳不僅推出了“即時報”,更加註重對監督核查的結果運用,2016年至今,已有16名民警因個人重大事項申報不屬實未被提拔。可見,要發揮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積極作用,基礎在填報,關鍵在嚴格執行核查。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開展隨機抽查外,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核實,主要是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巡視工作中需要核實的對象,以及羣眾舉報反映的對象等進行核實。抽查核實要將領導幹部本人填報的內容和有關職能部門的查詢結果逐一進行比對,看填報是否完整準確。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等行為的,一律按規定嚴肅處理。
立足如實填報,嚴格核查查處,兩手抓、兩手硬,是否足矣?答案未必,還有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暢通羣眾監督舉報途徑。幾年前,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由於“個人事項報告”不實而落馬,據瞭解,中央巡視組調看官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時,發現姚木根僅填一套房,而其被舉報的房產多達十多處,兩者之間有很大出入,引起中央巡視組注意。這其中有實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功勞,更與羣眾的監督舉報密不可分。期待這種制度效應與社會監督效應共同在反腐倡廉上繼續成為“黃金搭檔”,使出“洪荒之力”。(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