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影響養老金”就該一視同仁
雖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退休公務員身份不同,但兩者違紀違法都會影響養老金,這是“一視同仁”應有之義。因為國家相關紀律或者法律規定都適用於兩者,兩者違紀違法行為也有相似之處,再加上兩者都屬於體制內人員,違紀違法後調整退休待遇就應該“一視同仁”。
人社部日前發佈通知,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根據通知,對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而此前規定並未明確要對全部涉嫌違法違紀退休人員立案調查及其應降低的福利待遇。
這個通知中的規定,實際上是“補丁政策”。雖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年9月起就已實施,但該規定中對於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如何進行處理,待遇如何調整,卻沒有明確規定,此次通知明確了。此舉,不僅進一步規範了事業單位處分工作,也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一種警示,若違紀將會影響養老金。
之前,由於制度規定不太明確,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即使違法違紀,也照樣享受着不錯的退休待遇。這對於那些規規矩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説不公平。有的人可能會有這樣的想法,既然違法違紀不影響退休待遇,不如通過違法違紀撈點好處。而人社部這次彌補制度漏洞,打破某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高福利待遇的美夢,也讓規矩之人重獲公平感。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網友看到這次規定不淡定了,認為把公務員遺漏了,建議對已經退休的違紀違法的公務員,也要降低養老金待遇。其實,早在2010年中組部、人社部《關於公務員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已明確了公務員退休後被追究政紀責任的退休費待遇。根據這個通知,公務員違紀違法的,也要根據不同情形降低基本退休費。
筆者大概對比了一下,違紀違法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退休公務員,對其基本退休費的調整基本上是一樣的。比如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事業單位人員,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公務員,也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再比如,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兩者的基本退休費都降低25%,可見制度規定是“一視同仁”。
雖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退休公務員身份不同,但兩者違紀違法都會影響養老金,這是“一視同仁”是應有之義。因為國家相關紀律或者法律規定都適用於兩者,兩者違紀違法行為也有相似之處,再加上兩者都屬於體制內人員,違紀違法後調整退休待遇就應該“一視同仁”。只有這樣,才能顯示出我們的制度規定是公平的,並沒有“厚此薄彼”。
不過,這裏有一個問題值得商榷。之前,無論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是政府機關公務員,這些人的退休金都是由財政來承擔的,在這種情況下“違紀影響養老金”有一定合理性。但2015年養老金並軌後,事業單位人員與公務員,都要按規定比例個人繳費,那麼繳費人與養老金髮放機構就是一種契約關係,“違紀影響養老金”是否符合契約精神?
“違紀影響養老金”的規定安排有一定合理性,因為某些違紀違法行為是要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或者給予開除處分的,而事業單位人員所享受的退休待遇是跟崗位等級、職務等掛鈎的,當崗位等級降低,退休待遇應跟着降低。但事業單位人員個人開始繳納養老金後,養老金髮放機構是否有權降低繳費人待遇,或者怎麼降低,這個問題值得討論。(本報特約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