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個人賬户制度的嬗變、發展與中國選擇
作者:李贝
【深化養老保險改革專題報道④】
6月17日,由中國社會保障學會主辦的深化養老保險改革與個人賬户處置專題研討會在京召開。20多所高校和研究機構的50多位專家學者參加會議並展開深入研討。與會者一致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革無法早日走向成熟、定型的關鍵性癥結,在於簡單地將個人賬户引入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會者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結構改革與參數調整並重,而堅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養老金屬性和化解個人賬户是促使多層養老保險體系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
為了進一步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言獻策,中國社會保障學會聯合光明網整理部分發言專家觀點,由光明網理論頻道獨家刊發,以饗讀者。
作者:西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席恆 任行
養老金制度是國家基於社會互濟原則,為其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福利制度。19世紀80年代,德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養老金制度,從此人類開始真正享有了退休和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制度的本質是社會養老資源的再分配,而對資源分配與責任分擔標準認識的不同就形成了養老金制度不同的價值取向。在自由主義﹑合作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等不同的價值取向和社會思潮影響下,世界各國將養老保障責任以繳費費率的形式分擔於不同的責任主體,形成了不同形式的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自由主義的核心是對經濟與財產權利的重視,強調國家較少地干預和控制經濟。這種個人自由思潮的背後隱含着個人對自身社會保障責任的最大化要求,認為個人社會保障的實現是個體能力大小的反映,無論是國家還是企業,在個體保障方面僅承擔極為有限的責任,即“責任獨擔”。養老保險“自由主義”模式的代表國家有美國﹑智利﹑新加坡等,在其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中個人(或個人與企業)承擔主要責任,國家僅承擔最基本的有限保障責任;作為自由主義的對立面,合作主義更加強調控制、有限數量的分層競爭、相互包容與依賴、互動的制度性規範以防止競爭失衡。合作主義認為對於社會保障責任所有參與主體均需共同應對,平均擔責,即“責任分擔”。養老保險“合作主義”模式的代表國家有德國﹑英國﹑法國等,在其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中個人﹑企業與國家的繳費費率差異不大,體現了各主體養老保障責任承擔的均等化;在社會民主主義視野下,對於個人社會保障權利的保護,應按照不同主體擁有的物質資料程度來承擔,即能力強者多承擔。這種理念被認為真正體現了社會公平與正義。社會民主主義進一步將主體能力因素介入,認為社會保障責任是一個社會性責任,各主體應按自身能力的大小和佔有資源的多少按比例擔責,即“責任共擔”。養老保險“社會民主主義”模式的代表國家有日本﹑瑞典等。這些國家的養老保險繳費一般呈現各主體按比例差別繳費的特點,體現出了“國家基本﹑企業補充﹑個人自負”的社會保障責任共擔模式的特徵。
自由主義、合作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核心分歧在於對個人、僱主、政府等責任主體的地位認識論的不同,這直接反映在對於公民社會保障權利的保護主體各應承擔責任原則的差異。這種意識形態影響下的責任觀的差別決定了各國各階段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的取向。而隨着當今世界各國養老金制度面臨的制度風險由單一的經濟波動風險轉向包含經濟風險﹑人口代際結構風險及收入不足風險等複雜的風險集合,養老金制度也在從為“救急”而創立的臨時性“互濟”模式,到為“助窮”而進化的輔助性“互助”模式,再到為“促發展”而改善的穩定式“合作”模式進行演化與發展。個人賬户制度的引入,就是合作模式在養老金制度中的最好體現。在個人賬户的前期積累與退休後支付的過程中,體現了個體自身生命週期過程中前半期與後半期的合作;在個人賬户與統籌賬户等其他養老金賬户的結構關係中,體現了個體、企業、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多方主體的合作。
在當前中國“超級老齡化”,即老年人口增速快﹑失能老人比例高的背景下,中國實行了二十餘年的統賬結合養老保險模式需要進一步完善。統賬結合養老保險模式的建立,本意是兼顧現收現付與完全積累兩種籌資模式的長處,但無法避免也帶來了兩種模式各自的弊端。因此,需要在堅持社會主義正確價值取向的前提下對我國養老金及個人賬户制度進行優化選擇。*第一,做小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賬户規模,同時降低養老金繳費率,延長繳費年限,延遲退休年齡。*個人賬户是個人責任在養老風險化解中的體現。作為以體現國家保障職責為主的基礎養老保險制度,引入個人賬户的目的是為了提高運行效率與目標瞄準率,而不能作為放大個人責任的制度出口。要明確基礎養老金制度中個人賬户的地位與職責,控制並逐步縮小個人賬户規模,使個人養老責任更多地釋放在第二、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中。同時,必須降低使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降低到一個合理的範圍,以防止過高的繳費費率壓縮其他社會保險的繳費空間,並通過延長繳費年限和延遲退休年齡保持適當的養老金替代率;*第二,建立職業養老金個人賬户制度。*根據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與理想模式的合理分析,我國養老金的合理替代率為55%-85%,其中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30%-45%,職業年金的替代率為20%-30%,個人儲蓄養老金的替代率為5%-10%,這可使得職業年金真正發揮統一養老保險制度中一個獨立支柱的作用。我國職業年金制度可實行繳費確定型個人賬户積累制,供款主體和供款比例可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與企業等不同職業類型人羣進行劃分,使各責任主體都能合理有效地承擔相應的養老責任;*第三,鼓勵個人建立私人養老金計劃的個人賬户。*私人養老金計劃的個人賬户是瞄準率最強、效率最高的養老金制度,因此需要對主要由個人承擔責任的商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通過創設政策條件——如政策優惠、遞延納税等,及管理條件——如拓展保險服務功能等,鼓勵公民個人對自己未來的養老事務承擔責任,以形成形式多樣、品種齊全、富有活力的保險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