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堅持代際互助、勞資分責和收入再分配
作者: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 魯 全
一、完全積累個人賬户制的理論與實踐誤區
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户制度或僅與個人繳費相掛鈎的名義賬户制度,都與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共性相矛盾,絕不應當成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向。完全積累制度在理論與實踐上存在的誤區有三:其一,理論上,完全積累制並無法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其有效性建立在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基礎之上。實踐中,我國不僅無法滿足艾倫條件的要求,而且資本市場還有待完善,金融市場風險較大,用完全積累的方式應對老年人收入風險會導致風險的疊加和放大,無法給老年人以穩定的收入預期。其二,理論上,養老保險是法定參保義務,其政策設計對個人參保行為的作用機制是極其複雜的,個人賬户所謂的激勵功能幾乎不存在。實踐中,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規模一直在縮小,而參保人數規模則一直在擴大,企業年金採取個人賬户模式,但其參保情況卻不容樂觀。其三,理論上,精算平衡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精算是客觀技術,因此不存在所謂的“精算公平”;實踐中,精算平衡的準確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經濟社會相關變量的穩定性,而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全面變革中,相關參數波動極大,精算平衡的有效性和準確性將大打折扣。
二、當前統賬結合的模式可以保持制度相對穩定,但亦有長期風險
養老保險制度的長期可持續性首先來自於參保人的信心可持續,對制度進行顛覆性改革顯然不利於保持穩定的預期,反而會強化參保人對制度的不信任感,保持現行統賬結合的基本模式可以提高制度穩定性,但如果不進行改革完善,亦會有長期風險,具體包括:(1)混賬運行導致責任不清,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雖然是結合的,但其資金來源卻是分離的,勞資互助的基礎因此被削弱。(2)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結餘基金性質不清,個人賬户存在超額支付風險;(3)名義繳費率偏高、實際費基較低,統籌層次低,社會統籌部分存在長期收支壓力等。所以,我國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堅持代際互助、勞資分責、適度再分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未來的改革方向
公平、可持續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目標,它們之間是相互關聯的。因為只有更公平的責任分配體系,才會有更可持續的財務狀況。養老保險的公平互助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代際互助,這是代際關係自然傳承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養老保險制度的根基所在,它通過現收現付的籌資機制來實現。其二,勞資互助,這是工業化背景下社會保險化解風險、協調勞資關係,從而實現福利性的基本機制。其三,貧富互助,即收入再分配。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的程度取決於籌資標準和待遇計發辦法。由於我國當前初次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因此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方式,需要縮小收入分配差距,至少不能進一步擴大收入分配差距。
根據以上三個標準,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應當是代際互助、勞資責任分擔、並在一定程度上發揮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在做實繳費基數的基礎上,逐步降低用人單位費率,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全國統籌的核心要義應當是各地參保單位和參保個體實際負擔費率的統一,這也是建立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和均衡區域發展的必然要求。(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完全的現收現付模式,勞資雙方共同繳費;進一步縮小個人賬户規模,現有的個人賬户仍然作為記賬方式和待遇計發方式。伴隨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將穩中有降,總體維持在50%左右。(3)個人繳費的剩餘部分轉化為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從而確保勞動者總體養老金水平不變的前提下,優化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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