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沒看好孩子更是個法律問題
作者:吴丹红
據媒體報道,7月3日上午,長沙某小區一兩歲女孩不慎墜亡。很多人把目光聚焦於物業,認為樓道口護欄缺少玻璃擋板是造成悲劇的主要原因。但筆者注意到,很多兒童墜樓事件,都有家長監護不周的因素。而幾乎所有事件中,家長都會把矛頭指向小區、商場、遊樂場等物業的管理責任,家長自己的監護責任反而成為最容易忽視的重要一環。
上述事件中,小女孩正是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遭遇不幸。物業固然疏於管理,但一個幾乎無單獨行動能力的孩子,脱離大人視線那麼久,孩子的家長沒有責任嗎?兩歲的孩子,在法律上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護孩子的生命安全,屬於其監護人的法定義務。事故發生前,孩子獨自走失,首先是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違背了法定義務,難辭其咎。
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
司法實踐中,我們調查發現,兒童意外傷害案發生時有近半數父母沒有在身邊,有些是嚴重疏於監管,但至今未見有父母因損害子女合法權益而被撤銷監護權,家長因看護不力導致未成年人致死、致傷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幾乎為零。對於孩子遭到傷害的父母,輿論總是抱有寬容和同情,認為家長工作忙、壓力大導致無暇照顧好孩子,實屬無奈。而且輿論常常只是從道德和倫理視角去審視此類問題,認為只要不是監護人蓄意傷害,就不應承擔責任,但其實這是一個不折不扣的法律問題。
反觀歐美國家,父母將未成年子女單獨留在車內、車上載有兒童時酒後駕車、僱傭有性侵前科的人看護兒童、未成年子女無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兒童看管等,均被視為危害兒童的行為。如果因監護不周或疏於看護致使兒童發生意外,父母輕則失去監護權,重則會因“危害兒童罪”或“虐待兒童罪”被定罪判刑。
所幸的是,近年來,我國審理兒童人身意外傷亡案件時,越來越多的法院考慮監護人的責任,根據現實情況作出監護人應承擔一定責任的判決。筆者認為,除了司法上強化監護人責任的同時,也應在立法上增設一些保護兒童的條款,如“家長不得將學齡前兒童獨自留在車內”“禁止將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單獨留在家中”等,甚至要對一些嚴重疏於監管的監護人追究刑事責任。唯有這樣,才能為兒童提供更周全的保護。(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