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洪:G20會取代聯合國嗎?
作者:张贵洪
G20漢堡峯會剛剛閉幕。有一種觀點認為,G20正在崛起,聯合國權威已經衰微。果真如此嗎?
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首要論壇,G20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推動全球經濟治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其效率和效力可能超過了聯合國。但一方面,G20本身只是一個論壇,還沒有形成長效的治理機制,更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國際組織;另一方面,G20在全球治理的代表性、普遍性和權威性方面與聯合國仍有很大的差距,在世界經濟以外的全球事務領域,如國際和平與安全、國際法治、人權保護等方面,更不能與聯合國相比。G20無法取代聯合國,原因至少有三。
首先,聯合國是最具包容性的國際組織,這是任何其它國際組織無法比擬的。聯合國從51個創始成員國,發展到現在的193個成員國,包含了幾乎所有主權國家。聯合國本身是一個系統,除了六大主要機構及其附屬機構,還有專門機構、基金和方案,以及相關組織。19世紀成立的一些國際組織在二戰後也成為聯合國的一部分。聯合國還通過觀察員、諮商地位等吸引地區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其次,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世界發展、保護人權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和平、發展和人權是聯合國是三大支柱,其職能和工作範圍非常廣泛。除了創造性地實施維和行動,聯合國還通過預防性外交、調停斡旋、制裁等手段避免衝突的升級,通過建設和平、法治、援助等途徑幫助衝突後的國家重建,並在裁軍、防擴散、軍控、反恐等領域通過一系列宣言、決議和行動。聯合國曾實施四個發展十年戰略,制訂千年發展目標,推動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指導全球發展和國際發展合作。聯合國在促進人權、保護婦女和弱勢族羣的權利、開展文明對話方面的成果也十分顯著。沒有其它國際組織可以承擔如此廣泛和巨大的工作。
第三,聯合國是國際行動合法性的唯一來源。面對全球性的威脅和挑戰,國際社會需要採取全球性的行動和方案。由於利益、價值、制度、文化的差異,成員國要採取一致行動是非常困難的,而安理會是國際社會唯一有權採取軍事和制裁等強制行動的機構。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國際法院的裁決和諮詢意見雖然沒有強制性,但對成員國的行為形成一定的制約和約束。有沒有聯合國授權是國際行動合法與否的主要衡量標準。
歷史上,聯合國也做過錯事、出過偏差。一段時間,聯合國也曾淪為某些大國和強國的工具。當前,聯合國在應對某些地區衝突、恐怖主義、金融危機等問題和挑戰時似乎也顯得力不從心或有心無力。但應該看到,這些問題和挑戰本身不是聯合國帶來的,而恰恰是某些國家的政策和行為造成的。聯合國也做出了各種努力,通過決議,提出解決方案,但由於某些成員國或不執行,或不合作,或陽奉陰違,聯合國的努力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只是一個提供國際合作和採取國際行動的平台和機制,其有效性更多地取決於成員國特別是大國的合作和協調。
應該承認,71年前成立的聯合國在應對當前全球問題和挑戰方面存在一定的後勁不足,這既由於聯合國組織結構上的缺陷,也因為聯合國在面對新型挑戰和威脅時改革創新的滯後。但越是分裂和多元的世界,越需要一個能開展全球對話、達成全球共識、採取全球行動的機構,而聯合國就是這樣的一個機構。聯合國不是萬能的,但沒有聯合國是萬萬不能的。
G20與聯合國可以加強合作,在全球經濟治理中實現互補。聯合國在結束戰爭中誕生,G20在應對危機中產生。作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在全球經濟治理中處於核心地位,可以發揮基礎性作用。二十國集團在全球經濟治理中處於主導地位,發揮引領性作用。聯合國與二十國集團應利用各自優勢,通過共享可持續發展議程、共建公正合理的全球發展秩序,形成合作共治關係,以完善全球經濟治理體系,共同推動全球發展夥伴關係,構建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復旦大學聯合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聯合國研究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