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收税百萬,修復花千萬”這數學是誰教的
要讓富了老闆、賠了政府、毀了環境的情形不再上演,監管要保持高壓態勢,制度設計更要科學完善。
“七星區採石場幾年的税收約100萬元,生態修復卻花了近1000萬元,而且破壞了生態環境,真是得不償失!”桂林市七星區副區長易理冬感嘆。多年來,桂林灕江一度存在的採石挖沙等行為,特別是無證非法開採,使灕江流域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去年以來,當地在中央環保督察組掛牌督辦下,着力整治,20多家採石場被依法取締,37人被問責。(見7月18日《經濟參考報》)
從採石場收税僅約100萬元,生態修復卻耗費近1000萬元,地方政府做的這筆“生意”簡直虧大了,而據報道,在灕江周邊採石挖沙投入小、利潤大,一年山場租金只要幾千元、上萬元,租賃山頭採石挖沙的企業卻可以賺得盆滿缽滿——當地一家採石場,按照“採礦許可證”,年生產規模為15萬噸,然而其每天開採量為1500噸。如此算下來,一年生產石材約54萬噸,僅按每噸石材利潤30元算,一年就可賺1600多萬。
復綠代價是税收收益的10倍,是短視發展造成的賠本,而近年來類似發展模式竟在多地上演。一些地方經濟總量小、財政實力較弱且發展無方,便不惜以破壞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增長,只算財政收入的經濟賬,不算生態保護的賬,於是滋生出基於利益鏈、關係網的山石礦藏開採“盛景”來,侵蝕土地資源,破壞生態環境,影響百姓安居樂業。此前便有報道稱,某地採石老闆年賺百萬元、村集體6年只收獲30萬,而後來的復綠代價是當年收益的30倍。實在讓人震驚。
要讓富了老闆、賠了政府、毀了環境的情形不再上演,一方面,監管要保持高壓態勢。對經過審批許可的採石挖沙行為嚴格監管,決不允許超過審批開採量,一旦超過,便要依法嚴肅追究企業責任;對於無證非法開採,發現一起就當施以重罰,讓其無法“東山再起”;對違反規定擅自審批採石場等建設項目的部門與責任人,也應依法追責。只有加大各方面的違法成本,才有望抵擋各路人馬追逐暴利之心。
另一方面,制度設計要科學完善。一是政績考核體系。比如,灕江流域治理好非法採石挖礦等亂象,為老百姓留住了綠水青山,走出了一條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綠色發展之路,這應是地方政府的最大政績。二是在採石挖沙等行業按照“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向受益者收取補償費、生態税,用於生態修復,絕不能縱容那些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攫取利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