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艾滋病毒 就得從嚴懲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該解釋,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應認定為“重傷”,並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根據該解釋可知,明知患有艾滋病而仍然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將構成傳播性病罪,如果導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則將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由此可見,在當前防艾控艾的大背景下,相關部門對傳播艾滋病行為保持着高壓態勢。而該司法解釋對懲戒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顯然具有積極作用。
為打擊故意傳播性病行為,刑法專門規定了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即便該行為沒有導致他人罹患性病,也不影響對其定罪量刑。之所以列出專門條款規制傳播性病行為,主要在於性病是一種傳染性強、複發率高的疾病,對人體的身心健康有着非常大的危害,並會危及家庭和睦,影響後代健康,甚至會導致胎兒畸形。
值得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將傳播艾滋病行為單獨列出,做了與傳播普通性病不同的規定。其一,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其二,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且應認定為致人重傷的情節,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量刑。
如果導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無論行為人是否系賣淫、嫖娼,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即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況下,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也構成犯罪。這與傳播普通性病行為有着明顯不同,普通性病患者只有以賣淫、嫖娼方式傳播性病的,方構成犯罪。這旨在打擊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報復社會的患者。因為現實中,不排除一些患者心理扭曲,發泄私憤,以“一夜情”等非賣淫、嫖娼的方式傳播疾病。
雖然全世界眾多醫學研究人員付出了巨大努力,但至今尚未研製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藥物,也沒有可用於預防的有效疫苗。可以説,這是一種危害極大的傳染性疾病,並且,患者在臨牀上可能併發神經系統、腫瘤等症狀。感染艾滋病病毒後,該患者等同於被判處了“死刑”,將遭受極大的心理痛苦和身體折磨。為宣傳和普及防艾知識,世界衞生組織於1988年1月將每年的12月1日定為世界艾滋病日,可見各國均對防艾控艾相當重視。
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無疑是對社會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侵害。傳播艾滋病行為比販毒的社會危害更大,後者造成的危害尚可通過醫療技術手段減少或挽回,前者給受害人帶來的損害則無藥可治。對此,有關部門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從嚴執法的態度,查處並嚴懲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進而減少人們對艾滋病患者的歧視和恐懼,促進防艾控艾工作有新進展。(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