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網絡求助信息,誰提供誰負責
網絡求助獲得的救助資金,應實行“誰發佈,誰管理,誰反饋”的原則,由信息發佈平台跟蹤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及時向各捐贈者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近日,民政部公佈了《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術規範》《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規範》兩項推薦性行業標準,於2017年8月1日起實施,明確網絡求助行為不屬於慈善募捐,其信息真實性由提供方負責,信息平台對個人求助應加強信息審查甄別、設置救助上限、做好風險防範提示和責任追溯(7月31日《人民日報》)。
民政部此次公佈的兩項推薦性行業標準中關於網絡求助的規定,其實是在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重申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網絡求助信息“誰提供誰負責”。這有利於釐清個人求助、網絡互助與慈善募捐之間的關係,便於規範管理網絡慈善募捐行為,更利於捐贈人對自身捐贈的性質有着更為清醒的認識。
網絡求助不屬於慈善募捐,在慈善法正式實施時已有明確規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這樣就把慈善募捐的主體嚴格限定為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其他個人和組織所發起的所謂募捐均非慈善法所調整的慈善募捐,其募捐行為以及所帶來的捐贈行為均不受慈善法所保護。
那麼,個人面臨困難需要發佈求助信息時該怎麼辦?《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第10條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求助信息所帶來的法律責任與後果,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可以藉助其他平台發佈求助信息,但必須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信息如果不真實的話,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就可能涉嫌詐騙,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則面臨刑事責任。捐贈人對網絡求助信息的風險也應該有足夠的認知,由於自身對風險認知不夠或執意捐贈而面臨騙捐行為的話,其慈善之意難以彰顯,捐贈的款物還面臨難以追回的境地。
網絡求助信息儘管不在慈善法調整之列,但並不意味着對網絡求助信息就可聽之任之。今後,需從多個維度來予以規範。
首先,應儘可能地將網絡求助引導至慈善組織募捐的範疇,最大限度地減少網絡求助信息發佈的總量。可將與慈善組織的對接設定為網絡求助發佈的前置程序,這需要慈善組織與各個平台之間加強信息溝通,為需要發佈求助信息的個人提供更為周到的服務。同時,網絡平台應當加大信息發佈的審核力度和風險警示,確保所發佈的信息真實可靠,確保風險提示到位。否則,由於審核不力或風險提示不當導致發生騙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平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要科學設置網絡求助資金的上限,加強救助資金的管理以及後續使用情況的跟蹤反饋。網絡求助信息應當對解決困難所需要的救助資金總量有明確的表述。從社會管理角度來説,設置一定的上限既有利於從規模上控制網絡救助所帶來的各種風險,也便於從源頭上預防打着網絡求助旗號的騙捐犯罪的發生。對超出上限請求的網絡求助,需要引導其與慈善組織對接,走依法公開募捐的渠道。網絡求助獲得的救助資金,應實行“誰發佈,誰管理,誰反饋”的原則,由信息發佈平台跟蹤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及時向各捐贈者反饋資金使用情況,必要時通過平台公開救助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如此才能使網絡求助信息及資金流轉全程在陽光下運行,切實規範網絡求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