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防治假學生證要提高技術含量
進入暑期,旅遊、逛景點成了很多人的選擇。逛景點、坐火車都可打折的學生證在暑假期間被部分無良商家看中做起銷售假學生證的生意。記者調查瞭解到,暑假期間銷售假學生證生意“火爆”,一天能夠賣出幾十本,價格從30元至200多元不等。讓人意外的是,有商家甚至承諾學生證中所附的“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磁條保真,可購買到學生價的火車票,同時還可提供續充磁服務(8月1日《北京青年報》)。
到了暑期,便又到了各類假學生證渾水摸魚的泛濫時間。這些假學生證,可謂是“年年打,年年有”,似乎除之不盡。那麼,這塊危害文明與法治的“牛皮癬”為何無法根治呢?難道是因為其造假技術極為高超,令人難以識破嗎?非也!所謂“假的真不了”,在深究細查之下,假學生證註定漏洞百出。然而由於相應的防偽手段技術始終得不到改進提升,對於假學生證的查察無奈陷入困境。
其實,可以享受優惠購票政策的證件很多,比如殘疾證、軍官證等,但造假者及使用者為何鍾愛假學生證呢?他們看中的正是假學生證防偽方面所具有的漏洞。按照目前的防偽技術,殘疾證、軍官證等均可以全國聯網查詢,是不是假證一查便知,而學生證卻無此防偽功能,通常只能依靠工作人員肉眼觀瞧來辨別真假,當然更容易被矇混過關。對此,若是學生證也能建立全國統一查詢驗證平台或者貼上專門的防偽貼片等,必將大大提升造假難度,有助於杜絕持假學生證騙購學生票的現象發生。
與此同時,公安執法等部門還應積極出擊,大力打擊製售假證等違法行為,依法從源頭上消滅假證。根據我國刑法第280條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部《關於對偽造學生證及販賣、使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亦規定:對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生證而販賣的,應當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偵查。據此,製售假學生證的行為已經涉嫌嚴重違法,必須對製售假證者依法予以懲治,讓其付出沉重的代價。
另外,對於那些使用假學生證騙購優惠票的人,也不能止於道德譴責。根據刑法等規定,買賣假證均涉嫌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而明知是偽造的學生證而購買的,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使用偽造的學生證購買優惠火車票,騙取優惠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論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的規定以詐騙定性處罰。
可見,不要以為製售假證才屬違法犯罪,購買、使用假學生證同樣觸犯了法律,亦難逃法律制裁。
總之,面對假學生證屢禁不絕的現狀,積極提升防偽技術手段是杜絕假學生證氾濫的關鍵所在。一方面,學生證等的防偽查詢平台或更高級的防偽技術呼之欲出;另一方面,亟須從懲治製售、使用假證的角度發力,依法肅清各類假證。拒絕使用假證,既應是公民個人對自身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守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