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強化追責才能保護“黃昏戀”
在公共管理範疇,老年人因婚戀與子女產生的矛盾,往往被當成家務事看待,缺少必要的干預、保護與懲戒機制
正在審議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規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時,還明確了追責條款: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月1日《法制日報》)。
老年人再婚是他們合法的權利,對此婚姻法早有規定。當然,地方在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明確規定子女不得干涉老人的“黃昏戀”,並不是簡單地對法律條文的重申。婚戀權誠然是老年人權益中不可缺省的內容,但也有必要對與老年人“黃昏戀”密切相關的財產權益作出更加明細的規定。例如,前不久雲南類似的立法就提出,“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後的家庭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再婚老年人可以對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權屬及處分進行書面約定或者公證”。這些規定的確有積極的引導價值,要讓子女看到干擾老人婚戀的行為界線。
不過理性地看,地方受立法權限的制約,不可能作出超越上位法規定的“創新”,只能對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細化。子女干涉老年人“黃昏戀”雖然現象比較突出,但缺少的並不是法律法規。即便是沒有地方立法,老年人訴諸於司法,其權利同樣會得到支持。
眾所周知,老年人婚戀不但關乎家庭倫理,更與家庭財產密切相關。再婚老人一般都與之前的配偶育有子女,關係複雜、利益交錯,同時老年人再婚後的生活涉及住房、醫療費用、財產繼承、贍養等一系列問題,若不能妥善處理,很容易引發矛盾。老年人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因而生活容易受到子女的干涉。誰來給老年人撐腰,一直以來都是老年人權益保護的瓶頸。家庭矛盾糾紛多屬於民事範疇,老人一般不尋求司法救濟;而在公共管理範疇,老年人因婚戀與子女產生的矛盾,往往被當成家務事看待,缺少必要的干預、保護與懲戒機制。
相比此前山東、雲南的立法,湖北此次立法的亮點在於其有關“追責”的規定,老年人所在單位、村居委員會、公安機關等機構也加入到保護老年人“黃昏戀”權益的隊伍中,給老年人撐腰,疏導化解矛盾,提供庇護和相關的服務等。保障老年人權益需要的不止是明晰的權益清單,更需要在實務中有家庭之外的強力“他保護”。也只有干涉“黃昏戀”的矛盾跳出“家務事”的範疇,對老人權益的保護才可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