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執法貴在有“度”
貼賣萌罰單、罰喊“我不再闖紅燈”100遍、抄寫交規、看警示片……近年來,交警、城管等執法部門屢出奇招,探索人性化執法方式,各式新穎的提醒懲罰措施有人點贊,有人質疑。面對各類違章違法行為,執法者如何在法定權限內創新懲罰方式,違規者又怎樣才能得到有效的警戒教育?(8月5日 新華網)
花式執法,或人性化執法,所具有的就是一種“潤物無聲”的作用,讓執法對象在潛移默化中,感受到法律的尊嚴,且提升其對公共規則的文化認同和價值追求。這比簡單粗暴的“一罰了之”更具有執法智慧。但同時,人性化執法如若過頭,那就是把公共安全當成兒戲,人性化執法就會走入“任性執法”的歧途。
筆者以為,花式執法,如果兼備情理與法理未嘗不可,關鍵是把握好“度”。一是不能突破法律底線。也就是説,執法者在執法時,不可因情感等因素影響公平執法,尤其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更是如此,由於如何處罰,執法人員有很大話語權,即使是人性化執法,依然需要尊重規則,將人性化執法置於公共規則的框架內,不能無原則自由裁量。
二是不能突破道德底線,應該尊重被處罰對象的人格與權益。比如,人臉抓拍違法違規人員,無底線泄露個人隱私,不僅違法且有失道德水準;還如,對闖紅燈者罰喊“我不再闖紅燈!”雖説執法初衷不錯,但是於被處罰人而言,面對好奇羣眾的圍觀,以及他人異樣的眼光,很難説是對被處罰對象的人格尊重。
三是應注重執法效果。無論是花式執法,還是正經執法,其殊途同歸,就是取得良好的執法成效。如果一味地追求“春風十里不如你,論停車,我只服你”、“你可能停了個假車,但城管蜀黍可能會貼個真罰單”等等,這些表面文章,而不屑於在執法效果上下功夫,那麼,執法再花裏胡哨,再具有人情味兒,這樣的“形式主義”執法也是失敗的。
同樣,花式執法,能夠讓執法者變得平易近人;執法手段的不斷創新,也彰顯着執法者的智慧。尤其是,在法治不斷完備的當下,如何提升執法智慧,讓人們在温情執法中,又能取得公正的執法效果,於執法者而言確實是一堂“必修課”。畢竟,伴隨着社會和科技的進步,人們的思想也在變,而執法者的執法手段“太僵化”,於執法效果顯然不利。
毋庸置疑,法律是維護社會良好秩序的有力保障,唯有人人學法懂法用法,才會助推社會的向好發展。同時,善法之下更須良治,這對執法者而言,同樣是考驗。花式執法,是接地氣的執法,也讓人眼前一亮,但更重要的是,這種執法依舊要尊重、遵循規則,把握好“度”。如此,人們在接受法律處罰時,才能真切接受到教育,甚至會成為普法者,這才是執法之目的。(楊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