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殘疾人的教師體檢標準從何而來
福建平潭人林傳華年幼時因事故導致右手掌缺失,被認定為肢體二級殘疾。今年4月,林傳華參加福建省教師招考,應聘連江縣小學科學教師,獲筆試76.13分,面試81.74分,總成績78.94分,在其報考崗位中排名第一。7月24日,他接到來自連江縣教育局人事科的電話,對方告知,由於其體檢不合格,無法錄用。
福建省殘聯得知林傳華的情況後,曾發函至連江縣教育局,希望他們能本着人道主義精神,關愛殘疾人。根據福建省教育廳制訂的《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簡稱《辦法》),縣級教育部門按省教育廳出台的體檢標準執行,這從執行規定角度講是沒有問題的。這一事件的關鍵在於,福建省教育廳制訂的《辦法》就不合法,需要追問的是,當初制訂這個《辦法》時,是否聽過省殘聯的意見?是不是隻是由省教育廳一家出台這個《辦法》?
涉及所有受教育者、勞動者平等教育和就業權利的規章、制度,究竟該怎麼制訂?如果有關部門各自為政,就由本部門制訂有關規章、制度,完全可能出現的情況是,部門規章只是考慮部門利益,與上位法衝突,而且各部門的規章並不銜接,甚至可能打架,如此一來,維護受教育者和勞動者的平等權利就很難落地。
拿殘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權和勞動權利來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這是教育部門、勞動人事部門制訂具體用人政策的基本法律依據。以此審視《福建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顯然涉嫌與上位法牴觸。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兩上肢不等長超過5cm,脊柱側彎超過4cm,肌力3級以上、胸廓畸形、肢殘或體殘者,不合格。”這是明顯歧視殘疾人。該《辦法》究竟是怎麼出台的?在制訂、出台過程中,有無其他部門比如法制辦、殘聯等參與?如果參與了,為何沒有機構、人員對這樣的體檢標準提出異議?
值得注意的是,林傳華2011年7月從寧德師範學院畢業,取得了寧德市蕉城區頒發的《教師資格證》,具備初級中學教師資格,任教學科為物理。2011年9月至2017年,他任教於私立學校平潭翰英中學,擔任班主任及初中物理組集備組組長等職務,所帶班級物理成績名列前茅,其本人於2012-2013學年獲得“優秀教師”稱號。這説明兩點,其一,省教育廳制訂的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和申請教師資格證的標準並不一致;其二,林傳華的從教經歷表明,他是完全可以勝任教師職務的,沒有理由説公辦教師的體檢標準就比民辦教師高。
發生這樣的事件,主要責任在於省級教育部門,而非縣教育部門。連江縣教育局一名負責人表示,招考錄用都是根據省教育廳下發的文件來執行,對於此事,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從執行規定角度,地方教育部門如果放寬標準,對林傳華進行“照顧”,很可能引起其他應聘者的不滿、投訴。因此,需要追究的是省教育部門制訂歧視性政策的責任,並要督促其刪除不合法、不合理的體檢要求,這是從根本上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我國一直倡導教育公平、就業公平,但保障殘疾人的平等教育權和勞動權,在實踐中還存在理念、制度、投入的滯後。在理念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區別對待殘疾人的思想,在制度設計時沒有充分考慮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加之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諸如建設無障礙設施),所以不論是具體政策還是制度,都還有歧視殘疾人的規定。這些都需要進行系統的梳理和清理。(艾萍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