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貼理當依法免個税
連日來,全國大多數地區烈日炎炎,高温天氣裏,有税務部門在網站上明確回應高温津貼應繳納個人所得税,引發了網絡爭議。有勞動者反映,“高温津貼本就不高,還要徵繳個税,到手的錢又‘蒸發’了一部分。”
高温津貼需繳納個税,確實有據可依。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將“津貼”列入工資總額範圍,此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津貼”中包含“高温作業臨時補貼”。2012年6月,安監總局等四部委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高温天氣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既然高温津貼屬於工資範疇,而《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税,據此,全國大多數省份都將高温津貼併入工資總額徵收個税。
不過從情理上講,對高温津貼徵收個税,確實有點説不過去。一來,高温津貼本來就不高,每個月100多元,發放4個月,總共只有幾百塊錢;二來,高温津貼主要面向頂着酷暑工作的勞動者,是地地道道的“辛苦錢”,一天幾塊錢的補貼,只能買一瓶飲料罷了,對這點“辛苦錢”還要徵税,於情於理會讓很多勞動者接受不了。
有關部門將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範疇,應該是出於一片好心,意在強化用人單位支付高温津貼的義務,要求支付高温津貼像支付工資一樣具有強制性。不料,納入工資範圍就意味着納入個税徵收範圍,致使可憐巴巴的一點高温津貼也要繳納個税。也有一種意見認為,工資和津貼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翻翻《現代漢語詞典》就知道,“津貼”的第一個釋義就是“工資以外的補助費”,它不是工資,不應被納入工資範疇。
那麼,如果對高温津貼免徵個税,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呢?嚴格説來並不存在。《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規定了哪些個人所得應當繳税,其中並不包括津貼,至少沒有明確將津貼列入繳税範圍;相反,該法第四條規定了哪些個人所得應當免税,其中就包括“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就高温津貼而言,自2012年6月安監總局等四部委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起,就已經成為“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津貼”,理當依法享受免繳個税的“待遇”。
眾所周知,《個人所得税法》是法律,其效力明顯高於國家統計局、安監總局發佈的部門規章,兩部門將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範疇,在法律層面未必充分有效,至少不應成為高温津貼免個税的障礙。
實際上,一些省份已將高温津貼列為税前扣除,即不對高温津貼徵收個税。如江蘇省《關於企業夏季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按照標準支付高温津貼,可按照規定税前扣除。廣西《關於發佈企業高温津貼標準的通知》中,也存在類似的規定。上海市則從2011年起採取了一種變通辦法,將高温津貼列入“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這樣就不計入工資總額,不徵收個税。
這些省份的實踐同樣表明,高温津貼免個税完全行得通,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那麼,其他省份能否效仿這些做法?高温津貼免個税能否成為全國統一規定?值得期待。
當然,另一個問題也值得注意,要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將正常的工資、薪金以高温津貼的名義發放,以便偷逃個税。防止的辦法其實很簡單,就像江蘇省那樣,明確高温津貼的標準,只有按標準支付的高温津貼才可以免繳個税。(晏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