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鑫悦:多管齊下治理“小散亂污”
作者:姚鑫悦 包存宽
第三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日前全部出爐,多地因“假裝治污”遭點名。而在存在各類環境問題企業中,“小散亂污”企業為數不少,成為一個突出難點。
“小散亂污”並非新生問題,早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著名的“三河三湖治理”和“零點行動”治理的主要就是“十五小”。但時至今日,這類企業仍是環境治理中最具普遍性、反覆性和艱鉅性的問題。
治理“小散亂污”須先釐清其本質。所謂“小散亂污”,關鍵在“亂”,問題是“污”,而“小散”只是一種客觀狀態。“小”不是“原罪”,任何商業巨頭幾乎都由小微企業發展而來。“散”有歷史根源,是改革開放之初村村點火、户户冒煙的鄉鎮企業發展模式所致。“亂”才是污的源頭,是“GDP至上”、資本逐利背景下放任“小散”企業野蠻生長的結果。“污”是亂的結果,正是現在亟待治理的問題。
“小散亂污”問題至今屢禁不止,一是因為過去很長時期以來,我國實施的環保政策邏輯是“抓大放小”,即控制重點污染源、污染物、污染區域,其中就暗含了某種“坐視小污染源野蠻生長”的邏輯。二是因為過去從中央到地方的“運動式”推進污染治理,使政策在層層傳遞過程中被扭曲、效力不斷損耗。三是地方政府尤其縣、鄉鎮等基層政府在財政上過於依賴“小散亂”企業,因而在環保責任面前面臨“使命”和“保命”的選擇,“污”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
基於以上原因,解決“小散亂污”問題必須多管齊下。首先,高懸“小散亂污”法律制裁之利劍。新《環保法》明確地方政府環境責任,環保部與公安部、最高檢共同出台“兩法銜接”辦法,公安部門新增環保警察,都為制度嚴格實施提供了法律保證。以法律的穩定性和普遍約束力為基礎,對“小散亂污”實行更嚴厲、更果斷的法律懲治,以此倒逼地方調整產業結構,走綠色發展道路。
其次,通過“差異化”政策引導,解決“小散亂污”不同行業的特殊問題。法律制度適用於普遍性問題,但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小散亂污”往往呈現不同特點,非單一制度能完全涵蓋。環境政策恰因靈活性而能突出重點,可對特殊性污染問題給出有針對性的治理方案,對污染嚴重的重點行業企業先行治理,隨後再由點到面推進。
再次,依託道德體系,形成治理“小散亂污”長效機制。根本解決“小散亂污”問題,還需以環境道德倫理為環境制度護航,通過道德輿論推動環境立法、守法和執法。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到環境事務中來,不僅直接監督政府、企業的環保行為,還要通過綠色出行、低碳生活等方式履行自己的環保責任,也可通過綠色選購、日常消費等倒逼和引導企業承擔起責任。通過政府履職、企業守法和公眾監督,形成構建“小散亂污”環境治理的長效機制,在根源上保證治理效果。(作者分別是復旦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博士生、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