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舉報違章獎“減分券”讓法律失色
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即時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查實後除獲得微信紅包獎勵外,視違法情形差異還能獲得交通違章“減分券”,在舉報人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門推出的舉報違章獎勵“減分券”,引發爭議。(8月14日《新安晚報》)
舉報交通違章“減分”是一大創新,聽起來挺吸引公眾的眼球,可是仔細分析卻於法無據:一方面,程序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着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着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也就是説公民拍攝的車輛違章照片不能作為處罰的證據,否則就是無效。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羣眾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隨後車主提出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託公民行使,終審裁定車主勝訴。另一方面,無權減分。對違章駕駛員實行記分依據的是全國人大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則是由公安部制訂頒佈的。即使是地方以立法形式允許舉報交通違章“減分”,也會因與上位法相牴觸而無效,更何況這是一個地方交警推出的治理交通違法的措施。不得不説的是,由於舉報者手中握有減分券,從心理上缺少了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敬畏,無疑舉報違章“減分”是對交通違章的縱容和鼓勵,應立即叫停並對決策人員進行問責。
“對公權來説法無授權不可為”,已成為一個常識性問題。近年來,不少地方在治理交通違法時出台了一些新措施,如:罰看遠光燈、戴小紅帽執勤、酒駕連代處罰等都於法無據,根本沒有法律授權。之所以能出台這樣於法無據的治理措施,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執法機關看來法律是約束執法對象的,不是約束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希望執法機關在執法創新時,要對提出的措施進行合法性審查,法制部門對於法無據的措施要及時叫停,不能讓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道路上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