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電訊:遏制“微腐敗”需關口前移
最近,有兩則地方領導幹部因索要微信紅包引發爭議的新聞:一是山西省政協辦公廳機關黨委副主任科員邢豔軍過生日時,在自己組建的公務員培訓羣中向羣成員索要紅包,並喊話“沒有祝福語的請抓緊退羣”,山西省日前已對其作出嚴肅處理;二是四川涼山州普格縣食品藥品和工商質量監管局花山監管所工作人員肖紹彪,以兒子滿週歲為名,利用微信向好友索要紅包,已被縣紀委監察局調查。
在一些基層幹部看來,利用微信發紅包或索要紅包,不過是時興的一種交往方式,並非什麼大事。然而,早在2014年9月,時任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的黃樹賢就已明確表示,中紀委已將“利用電子商務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品預付卡等”列入“反四風”查處範圍。
如何判定公職人員收受紅包是否涉嫌受賄?有專家指出,受賄是法律概念,需要考慮其構成要件,能否認定為受賄或索賄需要看具體情節——第一要看金額大小,第二要看有沒有利用職權謀私,這兩個條件不能缺少。不過,首先要明確的是,從已經曝光的案例看,不管是否被認定為受賄或索賄,從邢豔軍到肖紹彪,他們公然索要微信紅包的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公務人員形象,應受到嚴肅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3條明確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專家看來,微信紅包屬於一種送禮或收禮金的行為,本質上與現實中的紅包並無區別,因此在懲處上同樣適用現行相關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説,領導幹部等公職人員要意識到,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圈中,一舉一動都應該對標現實中的規矩,決不能因為微信是一種新的社交方式就降低標準和要求。
不過,正像我們看到的,藉助微信進行的腐敗,易調查但難發現。原因很簡單,不管是微信紅包還是其他電子紅包,只有行賄受賄的雙方“你知我知”,這樣的腐敗比一般腐敗的隱蔽性更高。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是收受雙方之間撕破臉或者被舉報,否則公眾監督和媒體監督都很難介入。正因如此,北京大學廉政教育中心副主任莊德水的説法就很具有代表性:“對於監管來説,重點不在於收和送本身,而在於前置性的條件。”
所謂“前置性”就是要把關口前移,讓領導幹部意識到通過微信索要、收受紅包本身是一種違紀的行為,觸犯了紀律紅線。把關口前移到領導幹部視線內,爭取讓他們能夠自覺樹立起拒絕紅包的理念,這才是監管的要點。
遠離腐敗最重要的就是要防微杜漸。所有的公職人員都要認識到,索要、收受微信和支付寶紅包已經構成違紀。此類“微腐敗”,一旦要件具備,便會被認定為涉嫌受賄。如果公職人員都能主動拒絕紅包,暗藏在微信、支付寶紅包中的“微腐敗”才能被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