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讓國際司法協助向更高水平邁進
繁榮的國際貿易需要司法保駕護航。國內法院等司法部門要不斷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以及其他國家的交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
8月15日上午,以色列高等法院對江蘇省海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號民事判決書,作出維持以色列特拉維夫法院所作一審的終審判決:南通市中院上述生效判決可以在以色列執行。這是以色列法院首次處理與中國之間的司法關係問題,也是以色列法院在兩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下,基於互惠原則首次承認和執行中國判決,在司法實務上為中以兩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開創了良好的先例(8月16日《法制日報》)。
以色列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最大亮點就是,在沒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前提下,基於互惠原則作出的。該案件的承辦法官陶新琴介紹説,因為各國都難以瞭解其他國家在互惠原則上的真實立場,同時也囿於主權觀念的限制,防止本國在適用互惠原則時採取寬鬆態度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後,本國的判決卻被外國予以拒絕。因此,實踐中以互惠原則確認外國判決的效力並給予承認與執行的案件較為罕見。筆者認為,恰恰是這種罕見反映出中國綜合國力、國際影響力、法治建設水平的提升與進步。尤其是在“一帶一路”戰略的推動下,相關國家與中國之間的司法協助與司法交流水平持續提升,以色列此次承認並執行中國法院判決就是非常生動的例證。
“一帶一路”戰略能夠促進國際間商業貿易的深入交流,同時還會帶動金融、人才、技術等多方面資源的交流。既然是經濟性交流,就難免發生法律性矛盾,而矛盾糾紛的解決離不開高效的國際司法協助機制。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協助的規定,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如果與相關國家沒有條約關係,也不願意基於互惠原則進行協助,就只能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但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司法協助問題成本高、效率低。因為通過外交途徑不僅要面臨不確定的外交磋商時間,還要經由兩國的外交部門才能實現司法機關的對接,整個程序耗費的時間遠高於司法機關的直接對接。所以低效的司法協助機制不利於國際經貿往來,建立高水平的國際司法協助機制很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中就提到,要積極探討加強區域司法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適時推出新型司法協助協定範本,推動締結雙邊或者多邊司法協助協定,促進沿線各國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顯而易見,實現“一帶一路”沿線各國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就是高水平國際司法協助機制的主要標準,也只有實現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矛盾糾紛解決的效率。但是“一帶一路”沿線一些國家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在這樣現實背景之下,與我國無司法協助機制的以色列可謂作出了示範。
毋庸置疑,大國的崛起需要更高水平的國際司法協助,繁榮的國際貿易需要司法保駕護航。國內法院等司法部門要不斷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以及其他國家的交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為“一帶一路”戰略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