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不協助執行被罰並非小題大作
破解執行難就必須雙管齊下,在對被執行人窮追猛打的同時,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當事者及時祭出法律利劍
8月14日下午,大連市瓦房店法院執行幹警到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辦理扣劃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户業務,該辦事處負責協助執行的兩名工作人員要求法院幹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拒不履行協助義務。8月15日,瓦房店法院發出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辦事處罰款30萬元,兩名工作人員亦各被罰款5萬元(8月17日《北京青年報》)。
一石激起千層浪。法院的鉅額罰款決定作出後,有網友質疑法院的處罰是否有些“任性”。在少數網友看來,辦事處僅要求法院執行幹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扣劃業務,就被扣上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大帽”,進而被處以高額罰款,多少有點“小題大作”,令人難以理解和接受。
少數網友的樸素情感可以理解,但需要明白,協助執行是公民和法人的法定義務,任何時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觸碰法律高壓線。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對單位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罰款金額單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個人為10萬元以下。顯而易見,本案法院開出的高額罰單于法有據,並無不妥。辦事處和兩名工作人員吃到高額罰單,可謂咎由自取,絲毫不值得同情。
既然法院的罰款決定於法有據,但為何少數網友還對此質疑不斷?究其緣由,筆者以為,恐怕少數網友思想上的糾結之處在於涉案當事者的行為是否夠得上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本案中,辦事處兩名工作人員要求法院幹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扣劃業務,其做法在表面上符合一般辦事規則且沒有聲言不協助執行,但他們將執行公務與個人業務混為一談,顯而易見地夠得上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更何況從報道的情況來看,該辦事處及工作人員不配合法院執行已不止一次,在主觀上不具有事屬偶發的可諒解性,對其依法處罰,理所應當。
同時,更要看到,辦理個人業務因排號需要付出較長的等待時間,在被執行人賬户上的現金分分秒秒都有可能被划走的情況下,要求法院幹警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執行公務,就極有可能產生執行案款被轉移的嚴重後果,最終導致執行難。這是最不能容忍的。法院據此依法開出高額罰單,既是順利推進個案執行的客觀要求,又是維護法律權威的必然之舉,絕不是“小題大作”。
執行難是公平正義之殤,這既與部分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有關,也與不少負有協助義務的當事者和被執行人不正確看待和配合執行工作密切相關。因此,破解執行難就必須雙管齊下,在對被執行人窮追猛打的同時,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當事者及時祭出法律利劍,倒逼其面對法律威懾,兢兢業業地履行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在這種意義上,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處以高額罰款,不啻於一聲響亮的法治警鐘。在當前全國法院全力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現實語境下,本案顯然更具法治警示意義。
一言以蔽之,解決法院執行難,不能僅僅依靠法院的單兵突進,負有協助義務的當事者也應積極履行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否則就是為虎作倀,得不償失,害人終害己。這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識和法律底線,須臾不能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