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國企還有多少“長期封存的高檔酒水”
2016年底,廣州一地下停車場倉庫中10箱茅台酒被盜,竊賊史某某歸案後,一審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經鑑定,涉案酒水總價值近20萬元。 8月17日,中移動廣東公司向媒體表示,被盜酒水為其公司所有,原擬用於商務招待。2013年,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相關管理規範要求,公司對酒水予以封存,並對數量進行備案,不再使用。(8月17日 澎湃新聞)
與此前許多因小偷光顧而東窗事發的“偷出來的貪官”類似,上述“茅台酒被盜”案,實際上是一個“偷出來的國企‘四風’問題”。站在反腐、反“四風”角度,面對這些小偷“偷出來”的作風問題,無疑也應予以高度重視、認真對待。
而從目前中移動廣東公司的相關解釋來看,上述發生在國企的“高檔酒水失竊”案,顯然暴露了令人擔憂、需要進一步追問的“四風”問題。眾所周知,針對公務接待中的“高檔酒水”,國家早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如“國有企業等單位參照執行”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就明確要求,“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在這種背景下,作為央企的中移動廣東公司,何以仍然購置大量像茅台這樣的高檔酒水!而更值得追問的還有,在已知所購置的高檔酒水違規的情況下,對這些違規的高檔酒水,中移動廣東公司何以只是“長期封存”?很明顯,無論是從徹底糾正“四風”問題,還是“厲行節約避免浪費”角度,對於違規購置的高檔酒水,如果只是簡單“封存”,並不足以充分體現反“四風”誠意——既不能徹底防範這些高檔酒水被重新使用,也不能充分挽回被浪費的大量國有資金,而真正徹底的辦法只能是及時上繳上級紀檢機構處置,或者直接拍賣收回資金。
實際上,類似事件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如國家審計署2014年審計公告顯示,“中電投集團下屬企業花1753.66萬買高檔酒”“國電下屬公司花143.54萬買高檔煙酒”。在這種背景下,人們有理由追問:在現實生活中,還有多少類似“長期封存的高檔酒水”被棄置於國企倉庫,不僅仍浪費損耗着寶貴的國有資金,而且也發揮着“吸引竊賊光顧”的誨盜作用?
有鑑於此,相關部門和紀檢機關有必要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相關檢查和監督問責力度。誠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明確的,“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