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日報:對性別歧視“不説”更要“不做”
對“性別歧視類禁用詞”的倡議,不僅有利於在社會語言使用層面淨化語言環境,創造一個更加文明的話語氛圍,更有利於倡導男女平等價值觀,構建一種有效抑制性別歧視的社會輿論氛圍。
不過,儘管如此,進一步站在全面“消除性別歧視”的角度審視,僅靠禁用那些涉嫌“性別歧視”的詞語,實際上是遠遠不夠的。一方面,應看到,即便上述“性別歧視類禁用詞”都能得到嚴格執行,基於現實中存在的深厚性別歧視土壤,僅憑此,是否就足以確保消除各種話語層面的性別歧視,恐怕也還不行。如據此前學者發佈的“電視廣告中兩性形象”研究顯示,在涉及性別觀念的大量電視廣告中,61.5%和26.4%的廣告分別存在着“以女性作招徠”和“女性是性對象”的問題,14.7%男主角出現時,強調了他們的較高社會經濟地位,女主角的這一比例只有5.8%”。
在現實生活中,真正更嚴重、也更具社會危害的性別歧視,實際上是大量存在的各種行為。比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事實上,這方面的性別歧視又是普遍存在的。據全國婦聯此前的調查,56.7%的女大學生在求職中感到“女生機會更少”,城鎮在業女性曾“因性別而不被錄用或不提拔”的比例是同類男性的4.3倍。
因此,要想根本有效地“消除性別歧視”,還不在於“説什麼”“怎麼説”,更重要的,在於“做什麼”“怎麼做”,從政策法規的制定、人們的行為舉止中踐行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