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是否“剖腹產”孕婦有根本決定權
8月31日晚,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一名待產孕婦從樓上墜下身亡。醫院發表聲明稱,“產婦生產期間,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並稱,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該院診療行為無關。而對此,產婦的丈夫並不認可,表示曾“主動跟醫生説,她疼的話咱們就剖腹產”,“做剖腹產,我們不會不同意。”(9月5日《華商報》)
孕婦跳樓身亡的真相到底是什麼?目前醫院與孕婦家屬雙方仍是“各執一詞”。筆者認為,無論最終事實真相是什麼,相關醫院事實上難辭其咎,根本不可能“與醫院診療行為無關”。
因為即便醫院聲明屬實,孕婦之所以沒有及時實施剖宮產手術,是家屬“拒絕剖宮產”所致,相關醫院同樣存在明顯過失。因為在孕婦多次主動“要求剖宮產”的情況下,醫院仍以“家屬拒絕”為由,沒有及時實施剖宮產手術,不符合相關醫療規範。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侵權責任法》56條也指出,“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意味着,在搶救病人、實施剖宮產等手術過程中,“病人同意”才是一個最主要和核心的醫療程序,而“家屬是否同意”只是一個相對次要的程序,也即在“是否動手術”問題上,患者的決定權高於家屬。即使不考慮醫療規範,僅從“救死扶傷”等最基本的醫療倫理角度來看,以“家屬拒絕”作為醫院沒有及時實施剖宮產的理由,坐視患者痛苦而不顧,最終導致患者跳樓自殺、釀成“一屍兩命”悲劇,無論從醫療規範,還是醫學倫理來看,醫院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絕不是一句“與醫院診療行為無關”就能撇清的。
10年前的2007年,同樣因為“丈夫肖志軍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而引發的“孕婦李麗雲不幸死亡”事件,曾廣受輿論關注;10年後的今天,類似的“家屬拒絕剖宮產”而導致的孕婦死亡悲劇再度上演(如果“家屬拒絕”確實屬實的話),我們再次“踏進同一條河流”。如果不能充分釐清並嚴肅追究這背後的責任,此類孕婦悲劇,恐怕不會是最後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