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人稱判決有貓膩:他人借款為何判我還錢?
戚鵬最近很鬱悶。按他的話説,因為自己憋了一肚子火。
戚鵬是一位北京商人,其在北京的亦莊經營着一家企業。原本生活與事業平淡安逸的他,最近被一樁借款糾紛官司弄得火冒三丈。
“我會讓這些聯合坑我的人付出代價。”在自己的辦公室裏,戚鵬見到記者第一句話如是説。
原來,戚鵬老家有一個朋友戚天亮打算向戚鵬同村的戚四海借一筆錢,戚鵬被電話告知當做見證人。然而,由於借款人在還了一部分錢後不再償還,他就被被借款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是實際借款人。
戚鵬想不明白的是,自己明明是見證人怎麼就成了借款人。
但事實上這並不是戚鵬最窩火的。證據顯示:在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戚鵬就是借款人,而實際借款人又兩次出庭自證自己是借款人的情況下,案件經過了兩次一審,一次發回重審,一次終審,戚鵬還是被判賠錢。
現在的戚鵬堅持認為上蔡縣法院的某些人與戚四海互相勾連。“他們聯合在一起坑我,我不會就這麼算了。”戚鵬説。
當見證人成了冤大頭被判償還他人借款
戚鵬在京已經商多年。他告訴記者,2014年底的某一天,他在老家的熟人戚天亮給他電話説,想從戚鵬同村熟人處借40萬元來用。
戚天亮説的人就是戚四海。戚天亮跟戚鵬説:戚四海説跟我不熟,讓我找中間人,所以我説找你。
戚鵬認為,三人彼此熟悉且同村,私交還不錯,就答應了。
戚鵬的説法與戚天亮出庭作證時相吻合。顯示時間為2016年4月20日、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的開庭筆錄記錄了戚天亮的陳述:2014年12月8日,我找戚四海借錢,戚四海説跟我不熟,讓我找中間人,我説找戚鵬。
根據戚天亮的陳述,其在戚鵬的見證下,從戚四海處借了40萬元,利息為4分。自2015年1月份至7月份,戚天亮共付給了戚四海利息加本金共計266000元。
然而,當戚天亮還了26萬餘元后,就突然消失不再還餘下的借款了。
2016年5月,戚四海一紙訴狀將戚鵬訴至法庭。
記者注意到,本案的唯一證據就是一張工商銀行的轉賬憑證,以證明戚四海曾向戚鵬轉賬40萬元。
戚四海訴稱,2014年12月8日,被告戚鵬在北京因生意資金不足向其借了40萬元,口頭約定月息為4分。戚鵬在償還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後以經濟困難為由拒絕再付。
收到法院傳票的戚鵬開始並沒有理會。“我開始覺得很可笑,錢又不是我借的,你告我有啥用。”
但很快,被告後覺得無所謂的戚鵬就後悔了。
戚鵬説:就因為當時覺得跟自己沒關係,所不夠重視,才導致後面的被動。按照戚鵬的説法,案件開庭後,他隨便找了律師出庭了。
判決書顯示:戚鵬的辯詞只有一句: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應依法駁回被告的訴請。
雖然本案的關鍵人戚天亮作證説錢是自己借戚四海的,跟戚鵬沒有關係,但法庭並未採納。
2016年5月4日,沒有足夠重視該案件的戚鵬付出了代價。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作審理後認定,戚鵬就是借款人,並判處戚鵬償還戚四海30萬元本金及按年利率24%償還利息。
沒有任何書面借款協議,唯一的人證及借款人作證時還能證明與自己無關。按説這樣的訴訟戚鵬認為自己不可能輸。
但現實是,自己還是被判賠錢了,僅憑一紙轉賬憑證。
上訴獲得支持一審判決被撤銷
收到判決書後的戚鵬直接懵掉了。
戚鵬説,現在回過頭看,根據一審判決書,雖然戚天亮證明是他向戚四海借的錢、雖然戚天亮跟我都證明約定的4%年利率,我壓根都不知道,但法院並未採納。
記者還注意到,關於利息問題,法院認定雙方借款時口頭約定4分利息違法,但法院並未據此而解除合同,而是認為“依法已經支付的利息宜按月息3分計算”。
“這太明顯了,法官與戚四海明顯有貓膩。”戚鵬説:僅憑一條匯款記錄和憑戚四海單方説的約定24%的年利息,就判我賠錢和利息,怎麼能這樣?
收到一審判決後,戚鵬提出了上訴。
2016年9月20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作出撤銷上蔡縣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發回重審。
記者注意到,駐馬店中院認為,戚天亮在一審、二審作證時均認可其向被上訴人戚四海借款,其為實際借款人,且戚四海承認收到戚天亮歸還本息266000元。
更大的疑點在於,戚四海向法庭遞交了一張顯示是戚天亮向戚鵬借款40萬元時打下的借條,以證明戚四海將40萬元借給了戚鵬,戚鵬又借給了戚天亮。然而,戚四海此舉卻弄巧成拙。駐馬店中院認為,如果該借條是戚天亮打給戚鵬的,那麼該借條應該在戚鵬手裏,現該借條卻在戚四海手中,顯然不符合常理。
而在之前,戚天亮在一審作證時就表示:該借條雖然是打給戚鵬的,但卻是戚四海讓他後補的。更有意思的是,雖然是戚天亮打給戚鵬的借條,但戚鵬壓根就不知道該借條的存在。
發回重審後再敗訴二次上訴終審被駁回
駐馬店中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後,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再審。
本以為可以翻案的戚鵬沒想到,上級法院撤銷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再次判決戚鵬賠錢。判決書顯示:原告戚四海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是2014年12月8日銀行轉款憑證;2、2015年8月28日戚天亮向戚鵬出具的借條一份。
也就是説再審時,原告戚四海並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戚鵬對銀行轉賬憑證無異議,但其認為這不能證明雙方借貸關係存在,借條為戚天亮向戚鵬出具,如按原告戚四海所稱,那麼,該借條應保留在戚鵬手中,現該借條保管在戚四海手中與常理不符。
戚鵬還質疑説:借款發生時間是2014年12月8日,但借條上時間為2015年8月28日,兩者明顯與常理不符。戚鵬稱其只是見證人,並非實際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判決書顯示:法院採信了戚四海的説法,再次認為戚鵬所舉證據內容真實性缺乏證據印證,且與本案主張無關聯性,不予採信。
2016年11月22日,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法院再次認定戚鵬為實際借款人,判決戚鵬10日內償還借戚四海30萬元本金及24%的利息。
至此,戚鵬被徹底激怒了。
“太黑了”,這是戚鵬跟記者不斷重複的話。
拿到判決後,戚鵬立即提起了上訴,要求駐馬店中院繼續撤銷上蔡縣人民法院又一次做出對他不利的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然而這一次,戚鵬的上訴卻沒有得到駐馬店中級法院的支持。
記者注意到此案有意思的一點:一審判決後,戚鵬第一次上訴,駐馬店中院撤銷了一審的判決。發回重審後,在沒有遞交新的證據情況下,上蔡縣人民法院做出了與被駁回前一樣的判決。於是,戚鵬再次上訴,但這次終審,同樣沒有任何新的證據情況下,戚鵬的上訴卻被駁回了。
今年2月24日,駐馬店中院作出駁回戚鵬的上訴請求,維持了原判
戚鵬至今想不明白,兩次終審審判長與審判員都是同一人,為什麼在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第一次上訴獲得支持,第二次上述卻被駁回了呢?這中間又有什麼玄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