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與調整撫養費無關 法院:別讓孩子揹負雙方間的怨恨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雙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承擔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但實踐中由於離婚的雙方往往積怨較深,常常將這種怨恨帶入到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中,造成未成年人的身心傷害。昨天西城法院發佈了《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對該院審理撫養費糾紛案件情況進行了分析,並提醒當事人心平氣和溝通,別讓孩子揹負雙方間的怨恨。
情況:離婚不久又起訴 要求增加撫養費
據西城法院統計,2012年至2017年7月該院共審結涉及未成年人撫養費案件499件,在案件數量上,呈現總體平穩、穩中有降的趨勢。在訴訟請求上,要求增加撫養費訴求佔據絕對數量,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案件數量極少。在訴求的頻率上看,短期內再次訴訟要求調整撫養費的情況增加。
法院表示,一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時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比如離婚、爭取撫養權或是多分財產等,與對方協商同意子女由一方自行撫養或者約定極高、極低的撫養費數額,然後在較短時間內再次訴訟,要求對撫養費進行調整。
此外在離異家庭中,夫妻雙方之間往往存在大量矛盾和怨恨,一部分直接撫養人有意在原配偶和子女之間設置各種障礙,以達到平衡心理和“報復對方”的目的。直接撫養方以對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為由拒不配合對方進行探望,而不直接撫養方又以此作為理由拒絕給付撫養費,形成了惡性循環。實際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探望權能否得到落實並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提出關於調整撫養費的請求。
案例:探視受阻無收入 父親反訴免費用
芮芮母親姜女士與王先生在2014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芮芮由姜女士撫養,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因姜女士是外地户口需要租房,還要支付芮芮的幼兒園及其他教育費用,可是王先生一直不支付撫養費,所以姜女士以女兒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至每月5000元。
王先生辯稱姜女士將芮芮藏起來不許他探望,而自己現在也沒工作、沒有收入來源,還要撫養與前妻所生女兒,實在無力再承擔芮芮的撫養費。庭前王先生提起反訴,要求免除撫養費,並保障他的探視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姜女士沒有提交證據證明王先生還有其他的收入來源,也沒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支出狀況與離婚時相比發生重大、明顯變化,綜合考慮王先生現在的負擔能力和芮芮的實際需要,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王先生的反訴請求,法院對其失業無收入的抗辯主張不予採信。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除雙方協議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故對於該項反訴請求,法院也未予支持。至於王先生要求保障其探視權的反訴請求,因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王先生可另訴解決。
法官強調,探望權與撫養費糾紛,並非同一法律關係,被告認為探望權沒有得到保證,可以另訴解決,但以此為由作為不支付撫養費的抗辯意見,法院是不予採信的。
建議:可對撫養費監管公證
法院建議,在離婚時雙方對撫養費進行明確約定,將會有效地降低離婚後因撫養費引發的糾紛,保障離婚後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對於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或者不直接撫養方擔心撫養費用途的,雙方可以對子女撫養費進行監管公證。“子女撫養費監管公證”不僅僅是對子女撫養費簡單地保管,被保管的撫養費可根據事先約定,當滿足一定期限或條件時,撫養方就可以提取部分或全部撫養費。
對於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法院提醒起訴前,原告方應切實瞭解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收入狀況、瞭解孩子的實際花銷情況和本市普通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並收集相關證據。撫養費數額是綜合多種因素考慮的,不是單一的標準。如果短期內頻繁訴訟,又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可能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